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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索取赌博所输款项拘禁他人构成非法拘禁罪

发布时间

2016-03-16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所规定的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行为人为索取赌博所输款项,以拘禁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被告人徐强,男,1977年4月27日出生,无业。2010年9月14日因涉嫌犯绑架罪被逮捕。
  (同案被告人钟建周等8人基本情况略)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徐强等犯非法拘禁罪,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10年7月底至8月初,被告人徐强伙同汤义生、被害人张周勇等人在福州市鼓楼区台湾大饭店、金源国际大饭店、银河花园大酒店等处赌博,因徐强在赌博中输了钱,便怀疑汤义生、张周勇等人诈赌。同年8月4日下午,徐强得知张周勇当晚会来银河花园大酒店赌博,便纠集钟建周(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4人共谋后,于当日19时许,在福州市鼓楼区银河花园大酒店楼下停车场将张周勇押上徐强驾驶的汽车,劫持到福建省福安市一座山上。钟建周打电话还邀约了郑夏晖(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4人对张周勇殴打和威胁,逼迫张周勇退还徐强赌输的钱。在徐强等人暴力逼迫下,张周勇打电话给其亲属,要亲属筹集人民币40万元。8月5日凌晨,张周勇亲属汇来人民币12万元。在对张周勇非法关押过程中,徐强等取走张周勇随身携带的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万元及中国建设银行卡1张,并在当地银行将张周勇银行卡内3.7万元转账到徐强账户中。当日,张周勇亲属又汇款3.1万元至徐强账户上。次日,徐强等人被抓获。案发后,张周勇被解救,追回赃款20. 17万元,尚有1.63万元未追回。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强等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均构成绑架罪,犯罪情节较轻。公诉机关指控徐强等犯非法拘禁罪,定性不当,应予纠正。徐强在共同犯罪中组织策划、指挥协调,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
  条之规定,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人徐强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其余被告人分别被以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一万元不等的刑罚。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徐强等人均以应当定性为非法拘禁罪为由提出上诉。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亦以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重为由,提起抗诉。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上诉人徐强等人为索取赌博所输款项,以拘禁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徐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余8名上诉人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从轻处罚。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但定罪不准确,依法应予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前)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维持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1)鼓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第十、十一项。
  2.撤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1)鼓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第一至九项,即对各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部分。
  3.上诉人徐强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4.上诉人钟建周等8人均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二年三个月不等的刑罚。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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