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马成律师3

律所

首页 >> 新闻中心>> 刑事案例

高速公路逆行发生交通事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发布时间

2016-03-18

  【裁判要旨】
  一、《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失火及过失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法条竞合,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包容关系的刑法条款规范,但只适用其中一个刑法条款规范,当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法条竞合时,适用刑法规范的原则之一是:重法优于轻法,

  【案例索引】
  一审:武义县人民法院(2007)武刑初字第132号(2007年7月12日)
  二审: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金中刑一终字第105号(2007年9月21日)

  【案情】
  公诉机关: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立成,男,198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龙潭镇庙岗村夹沟组。
  被告人:陈军,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龙潭镇刘新楼村小户胡组。
  被告人:杨立军,男,1976年3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龙潭镇庙岗村夹沟组。
  武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7年1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杨立成、陈军乘坐由杨立军驾驶的牌号为豫 p15590的重型半挂车从金华驶上金丽温高速公路往温州方向行驶,当车驶至37km地段时,因涉嫌超载被高速公路交警拦下检查并被要求驶下高速公路对车辆进行过磅核实。随后,高速公路交警到前方处理其他事务。由于杨立军的驾驶证被高速公路交警暂扣,该车换成杨立成驾驶,当该车行驶至高速公路39km地段时,杨立成发现高速公路中央分隔带护栏可以移动,为了逃避罚款处理,杨立成提出移开中央分隔带护栏掉头驶回金华。陈军、杨立军表示同意并下车移开高速公路中央分隔带护栏,然后,由杨立成负责驾驶车辆掉头。该车在掉头过程中,为防止与往来车相撞,杨立军、陈军分别在高速公路上向金华方向和温州方向的来车警示。当该车在高速公路往温州方向的车道上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驶往金华方向的车道时,与在该车道正常行驶的牌号为浙g53923五十铃厢式货车相撞,致使金华恒鑫塑粉有限公司雇佣的驾驶员朱向阳受伤和车辆损毁。事故发生后,三被告人竟置受害事故车辆及伤者不顾而驾车逃离现场。期间,被告人杨立军、陈军分别将位于半挂车后与车前的牌照上翻,以遮蔽车牌号码,企图逃避公安机关的侦查。之后,被告人杨立成又驾车在高速公路武义收费站冲卡逃逸。次日,三被告人向公安机关自首。被害人朱向阳被撞致颅脑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积液,右股骨、胫腓骨粉碎性骨折,经抢救脱险,已成重伤并属九级伤残。
  案发后,被告人杨立成、陈军赔偿了被害人朱向阳、金华恒鑫塑粉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12000元。
  武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立成、陈军、杨立军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杨立成、陈军、杨立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辩称,杨立成驾驶车辆从紧急通道调头时,杨立军、陈军有拦车警示的行为,事发后在驶离现场的途中又打电话报了警,有自首情节,均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杨立成、陈军的辩护人认为,三被告人在中央隔离带调头是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这种危险没有达到投毒、放火、爆炸等的危险程度,上述被告人只是违反了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且主观上是过失犯罪,而非故意,故更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应以交通肇事而非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

  【审判】
  武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立成、陈军、杨立军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违规驾车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以致发生车辆相撞的交通事故,造成被撞车辆驾驶员严重受伤的后果,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成立。三被告人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中央分隔带掉头时,虽然应当预见该行为具有很大的危险性,但轻信可以避免,由被告人陈军、杨立军站在高速公路上警示以防事故发生。本案虽最终发生了车辆相撞致人重伤的结果,但这个结果是三被告人在采取了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后发生的,而非为三被告人希望或者放任发生,故被告人杨立成、陈军、杨立军在罪过形式上更符合过于自信的过失心态,公诉机关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以故意犯罪指控三被告人不当,应予纠正。两辩护人相关的辩护意见,应予采纳。本案中,三被告人主观罪过虽与交通肇事相符,本案后果也系交通工具造成,但综观本案发生的前因后果,三被告人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中央分隔带擅自掉头的行为,严重危害了高速公路正常的管理秩序,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安全秩序,该危险方法也与失火及过失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方法相当,故应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被告人杨立成、陈军的辩护人认为本案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不予采纳。三被告人均有投案自首情节,且被告人杨立成、陈军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的经济损失,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请求,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杨立成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二、被告人陈军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三、被告人杨立军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上诉人杨立成、杨立军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审定性错误,本案系法条竞合,而且是在高速公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应适用特别法条,即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处罚。并且本案的发生只造成一人重伤,不符合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请求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

    【关键词】深圳刑事辩护律师深圳无罪辩护律师深圳缓刑辩护律师

     如果您有刑事法律问题想要咨询知名深圳刑事律师,或是了解专业刑事辩护团更多讯息~
   敬请关注:马成律师团刑事辩护团官网(专注刑事):http://www.lawmacheng.com/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001号公交大厦10、17楼(市中级人民法院西门对面)
   座机:0755-61366275 联系电话:13824316788,13715092265
   QQ:2243832604
Copyright © 2008-2026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