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贪污所得财物以高于原价的价格销售如何认定贪污数额
【裁判要旨】
贪污犯罪分子将贪污所得财物以高于原有价格销售的,贪污数额应以销赃数额计算。
【案例索引】
一审: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5]2005年东刑初字第00271号(2005年12月19日)
【案情】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光明。
杨光明于2001年11月至2002年初,在中国美术出版总社出版发行部工作期间,利用担任出版发行部样书库库管员的职务便利,将其负责保管的该社于1950年至1965年间发行的连环画《三打祝家庄》等样书1800余册盗出并销售,共获销赃款人民币16万元。杨光明于2004年11月在单位调查样书丢失之事时,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违法所得已部分退赔)。
【审判】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光明身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窃取公共财产,其行为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杨光明在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经单位教育后主动交代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其积极退赔部分违法所得,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杨光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追缴杨光明人民币16万元,发还中国美术出版总社;在案扣押的存折内所存款项,并入追缴项执行。
一审宣判后,杨光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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