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国家划拨给本单位的下岗职工救济金据为己有构成职务侵占罪
【裁判要旨】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民营企业工作人员是构成本罪的适格主体,其将国家划拨给本单位的下岗职工救济金据为己有的行为,是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以职务侵占罪论处。因该工作人员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性质,且其侵犯的下岗职工救济金已经由国家划拨给具体单位,属于单位财产,而不属于贪污罪所侵犯的公共财产,因此该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公诉机关指控称
1999年至2004年间,被告人娄树惠在任延边凉水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人事科科长期间,伙同科员齐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手段将延边州社会保险公司、图们市社会保险公司等单位拨给延边凉水煤业有限公司的失业金返还款、经济补偿金、下岗生活费及失业金中的59.8万元占为己有。在此期间,被告人娄树惠伙同齐明为谋取个人利益,向延边州社会保险公司失业处处长张益山等人行贿计35.1万元。被告人娄树惠、齐明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构成职务侵占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构成行贿罪。
被告人的答辩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娄树惠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和证据无意见。辩护人徐希安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娄树惠职务侵占罪中占有的数额不清,指控行贿证据不足。
被告人齐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相关证据无异议。
辩护人王杰英辩称,对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齐明犯有职务侵占罪无异议。对起诉认定的行贿事实有异议。
吉林省图门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9年至2004年间,被告人娄树惠在担任延边凉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人事科科长期间,伙同科员齐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收入不入账等手段私自截留侵吞延边州就业局、州社会保险公司、图们市社会保险公司拨给延边凉水煤业有限公司的失业金返还款、经济补偿金、下岗生活费共计704090.53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人张炎山的证言证实:我在2004年4月以前任延边州社会保险公司失业保险处处长。根据州政府(99)39号文件规定:对征缴失业保险金较好的州属国有企业可以返回州财政收缴的2个百分点的30%作为企业的奖励,用于下岗工人的安置。我们给凉水煤矿拨过失业金返还款57.4万元。我们认为凉水煤矿是国有企业,因为劳动局给它拨下岗职工生活费,只有国有企业才能享受这个待遇。
证人王世君的证言证实:我是延边凉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我们现在是民营企业,1999年6月18日根据州政府(98)4号文件改制的,前身是州直国有企业。
1999年7月~2001年12月图们社保下拨失业金的书证:结算专用票据3张:付款单位图们市社会保险公司,金额94098元,事项再就业基金,收款单位延边凉水煤矿再就业服务站,收款人齐明。
1999年7月~2002年11月州就业局下拨下岗职工生活费的书证:中国工商银行电汇凭证43张,汇款人州财政局再就业资金,收款人延边凉水煤矿再就业服务站,金额共计620234.27元。
延边凉水煤矿再就业服务站在图们工商银行的1999年~2002年分户账证实二被告人已经将全部拨款取出。
交款单19张证实二被告人向单位上缴498901.74元。
2000年1月~2003年11月州社保公司下拨失业金返还款的书证:
(1)延边凉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证明材料:1999年~2004年,我公司从未收到延边州社保公司拨付的失业金返还款57.4万元。
(2)结算票据2张证实齐明从延边州社保公司收到失业金返还款15.4万元。
(3)建设银行电汇凭证3张证实延边凉水煤矿再就业服务站从延边州社保公司收到失业金返还款42万元。
(4)图们工商银行存款对账单3张、现金支票1张证实失业金返还款42万元已经被二被告人取出。
2003年1月,州就业局下拨经济补偿金的书证:
(1)中国工商银行电汇凭证1张:汇款人州再就业服务中心,收款人延边凉水煤矿再就业服务站,金额共计539660元。
(2)图们工商银行对账单:2003年1月27日取款539660元。
(3)收据:2003年1月27日,交给矿里37.5万元。
工商银行销户申请书一份:2004年9月9日,延边凉水煤矿再就业服务站专用存款账户注销。
延边凉水煤矿(1999)9号文件:成立再就业服务站的决定,站长王世君(矿长),副站长娄树惠兼办公室主任,齐明为工作人员。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延边凉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世君,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1999年6月18日,图们市工商局。
图们市工商局证明:延边凉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220万人民币,其中个人股1220万元。
延边凉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工商档案:股东49人,出资额1220万元,实际出资额122万元。
另查明:1999年至2004年间,被告人娄树惠伙同齐明为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多次向延边州社会保险公司失业处处长张益山等人行贿计35.1万元。
上述事实有证人张益山、张伟道、张传海、张立青等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有关书证证明。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娄树惠和齐明身为公司人员,共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的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娄树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齐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娄树惠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人齐明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被告人娄树惠、齐明的非法所得人民币704090.53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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