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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自制药物致他人死亡构成非法行医罪

发布时间

2016-03-28

    【裁判要旨】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及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擅自从事了医疗活动,且情节严重;主体既可以是一般的公民,也可以是只有医疗技术,但尚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人,还可以是具有行医资格,但不具备从事特定医疗业务资格的人;主观方面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非法行医罪的构成条件。因此,行为人在无医生职业资格,没取得《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行医,自制药物,致他人死亡的,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应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惩罚。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张相林于2003年2月24日10时许,到吉林省永吉县口前镇中国水利电力第一工程局家属楼为被害人关宇峰治癫痫病,给关服用了自制的苦丁香剂3克左右,并嘱咐关的家人说:“患者服药后上吐下泻是正常,睡一觉就好了。”后被告人张相林离去。被害人关宇峰服药后上吐下泻,手脚冰凉,于当晚20时30分死亡。被告人张相林无国家医生资格,非法给他人看病用药致人死亡。经法医鉴定,关宇峰死亡的直接原因为:(1)呼吸循环衰竭;(2)堵塞性窒息;(3)药物中毒。案发后,被告人张相林外逃,于2005年2月14日被抓获归案。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张相林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行医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诉称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关瑞君及其诉讼代理人关瑞萍诉称:由于被告人张相林的非法行医行为,导致关宇峰死亡,给其家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因此,张相林应附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解剖费、病理鉴定费、其他鉴定费用、救护车费、被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误工费,共计15.23275万元。
  被告人的答辩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张相林辩称:其给关宇峰看病没收钱,自己拿钱给买的补药。死亡鉴定没有具体说明什么药物中毒,3克苦丁香不能致人死亡,对于附带民事赔偿,其没有经济承担能力。
  辩护人王成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张相林没有法学意义上的行医行为。第一,从事的并非真正的医疗活动,没适用任何医学专业知识。第二,没收取任何费用。(2)非法行医是职业犯,而被告人张相林不是以医生为职业,只是为亲朋好友出点偏方。(3)量刑意见:第一,被害人服药后,其家属已经意识到可能发生危险而没送其到医院救治,护理义务是其家属。第二,被告人张相林所开的药量不足以致人死亡。《中药大辞典》中关于“瓜蒂”的用法用量为0.8钱到1.5钱,而张给关服用的只有3克。第三,认罪态度好。第四,无前科。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张相林自2002年7月开始为他人看病,后在为他人看病过程中与中国水利电力第一工程局退休工人关德耀相识,并为其治心脏病。关德耀又让张相林为其患脑瘫的孙子即被害人关宇峰治病。2003年2月24日10时许,张相林带着自己用香瓜尾巴制作的3克面剂“苦丁香”来到关家,让关宇峰服用“苦丁香”,后关开始呕吐、腹泻,张称这是正常药效反应,吐泻后得睡觉,不要叫醒,睡醒就好了。后张离开关家。当日下午,关家人多次给张相林打电话询问时,张均答是正常现象,没有事。当日20时许,关家人见情况不好,将关宇峰送到中国水利电力第一工程局总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关宇峰死亡。后经吉林省永吉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关宇峰呼吸循环衰竭,堵塞性窒息,药物中毒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张相林外逃,2005年3月31日在其家中被抓获归案。
  关宇峰在中国水利电力第一工程局总医院抢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支付医药费24.10元,吉林省永吉县医院“120”车费用640元,北华大学医学院法医学教研室法医解剖费、法医病理鉴定费3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人于淑华(张相林妻子)证言,证实张相林没上过医学学校,没正式学过医。
  证人张艳菊(张相林女儿)、李艳丽(张相林儿媳)证言,证实张相林自2002年以来,为人看病。
  证人郭树军证言,证实张相林为其治过腰病。
  证人关德耀(关宇峰爷爷)、于杰(关宇峰母亲)、关瑞萍(关宇峰姑姑)证言,证实关宇峰服用张相林拿来的药后一两分钟就开始上吐下泻,关家人几次打电话给张,均答没事,正常现象,后关家人将关宇峰送到医院,关宇峰随即死亡。
  被告人张相林供述,证实其自制药剂对关宇峰治疗的过程及曾给其他人看过病和没有行医资格和许可。
  吉林省永吉县公安局永公技法医字(2003)第10号法医鉴定、北华大学医学院法医教研室法鉴字(fa—504)法医病理学检验报告均记载,死者关宇峰呼吸循环衰竭,堵塞性窒息,药物中毒而死亡。
  北华大学医学院法医教研室鉴定报告补充说明记载,因无检测药物毒性条件,所以无法检测服用药物成分,确定该中药中毒量和致死量。
  医药费、鉴定费等收据5张,计3664.10元,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支付的相关费用。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张相林在无医生职业资格,没取得《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行医,自制药物,为人治疗癫痫病,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
  被告人张相林的“给关宇峰看病没收钱”的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王成的关于“被告人张相林没有法学意义上的行医行为”、“张相林不是以医生为职业,只是为亲朋好友出点偏方”的辩护意见,与法无据,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因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非法行医的规定,犯罪主体既可以是一般的公民,也可以是只有医疗技术,但尚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人,还可以是具有行医资格,但不具备从事特定医疗业务资格的人;主观方面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非法行医罪的构成条件。
  被告人张相林的亲属、朋友及其他证人均证实张相林长期为人看病的事实,已形成了一种职业行为。
  被告人张相林给被害人关宇峰服用其自制的“苦丁香”后,有确凿证据证实,“药物中毒、呕吐物误吸、堵塞性窒息、呼吸循环衰竭为关宇峰死亡的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即被告人张相林的非法行医行为,产生了致人死亡的后果。


  被告人张相林的“3克苦丁香不能致人死亡”及其辩护人王成的“护理义务是死者家属负责,张相林开的药量不足以致人死亡”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因为被害人关宇峰的家人在张相林给关宇峰治疗过程中,对“医生”张相林完全相信,服药后曾多次打电话询问,按照张相林的“呕吐是正常现象,睡着了不用招呼他,自己醒了算”的嘱咐办理的,关宇峰的死亡原因已有病理检验报告和法医鉴定,是经对尸体解剖后作出的科学结论,不能单一主观分析。
  被告人张相林的辩护人王成的“被告人张相林认罪态度好,无前科”的辩护意见,虽然被告人张相林不认罪,但能如实、稳定地供述事实,对其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在行使诉讼权利,故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人张相林在案发后外逃,不能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可酌定从重处罚;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可酌定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相林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关瑞君的经济损失,应依法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关瑞君要求赔偿的医药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法医解剖费、病理鉴定费、其他鉴定费用、救护车费,诉讼请求正当,但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有误,其合法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其他诉讼请求,无有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相林犯非法行医罪,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是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张相林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张相林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关瑞君各项损失16.66916万元(医药费24.1元、丧葬费6215.50元、死亡赔偿金15.6812万元、法医解剖费及病理鉴定费5000元、运尸费640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给付。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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