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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配偶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构成重婚罪

发布时间

2016-03-31

   【裁判要旨】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重婚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行为人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被告人田某某于1988年1月18日与董某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自2004年9月起,被告人田某某又与杨某在本市朝阳区富东家园17号楼8单元202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2006年,被告人田某某离开居住的富东家园,前往大连工作,且未告知杨某。2007年,杨某到大连找到田某某要求领取结婚证,田某某称无法领取并逃走。2008年年初,被告人田某某回到妻子董某某处生活;同年5月,在未通知杨某的情况下,被告人田某某将其购买的用于与杨某共同居住的房屋出售。2012年3月20日被告人杨某报警,被告人田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某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的规定,已构成重婚罪,提请本院依法追究被告人田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田某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当庭辩称:其于2006年年底即与杨某结束了同居关系,距2012年3月20日杨某报案已过了5年的追诉时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法制观念淡薄,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重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某关于自己的重婚行为已过追诉时效的辩解,经查,田某某与杨某于2004年9月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属于事实婚姻,田某某虽于2006年离开居住的富东家园,前往大连工作,但其与杨某的事实婚姻仍处于持续状态中,并未解除,且田某某离家后,杨某多方寻找,田某某于2008年年初才回到董某某处生活,故认定2006年年底并非田某某重婚行为终了之日,该案尚在追诉时效期限内,对被告人田某某当庭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田某某在公安机关及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能够如实供述,故本院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综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1条、第67条第3款、第72条第1款、第73条第2款和第3款、第258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田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田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田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现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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