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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受害人送到医院逃逸的构成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

发布时间

2016-03-31

  【裁判要旨】
  行为人交通肇事后没有立即逃离现场,但在其送被害人到医院救治后,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其行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

  【案例索引】
  一审: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2005]桐刑初字第69号(2005年7月5日)(未上诉、抗诉)

  【案情】
  被告人李心德,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河南省桐柏县人,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桐柏县大河镇田口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05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5月24日被逮捕。
  2005年3月27日9时30分左右,被告人李心德驾驶豫q95656牌机动三轮车沿大河至安棚公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安棚乡左湾路段时,将同向骑自行车行驶的王宗仁撞倒。李心德将王宗仁送到埠江油田二医院,并交400元医疗费后因怕承担法律责任而逃跑。王宗仁经抢救无效死亡。桐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书认定,李心德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心德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损害赔偿协议,并已按协议支付了30000元赔偿款。
 
  【审判】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心德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李心德肇事后积极抢救受害人,赔偿受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应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心德及其辩护人认为其行为构不成逃逸,与事实不符,有悖法律规定,不予采信。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桐柏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5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心德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心德没有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原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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