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药品包装供他人生产假药亦构成犯罪
【裁判要旨】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生产假药的行为表现为一切制造、加工、采集、收集假药的活动,行为人有意制造假药,即认识到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而对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销售假药的行为是指一切有偿提供假药的行为,在销售领域内必须具有明知是假药而售卖的心理状态,对不知道是假药而销售的不构成销售假药罪。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出于营利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他人有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且会造成危害人体健康的后果,而为他人实施和完成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在主观上希望或者放任自己的行为能为他人顺利地完成犯罪提供方便,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简要案情】
被告人饶秀香,女,196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立同德医院保洁工。
2011年5月至11月上旬,被告人饶秀香利用自己在浙江省立同德医院做保洁工的便利条件,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仍从该医院病区配药房的垃圾箱内收集外观完整、整洁的泰能药品药盒,出售给王永芳(另案处理),共计获利人民币500余元。
【裁判结果】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饶秀香应当知道他人收购药品包装用于制售假药,其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医院严禁私下出售医疗废弃物的规定,收集药品外包装并出售,为制售假药者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饶秀香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非法所得人民币5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本判决已于2012年4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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