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网络发布卖淫信息构成介绍卖淫罪
【裁判要旨】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行为人通过网络发布卖淫信息,致使多人进行嫖娼活动,其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信息传播面广,社会危害后果严重,已构成介绍卖淫罪。
被告人林庆,男,1975年2月11日出生,原系石油科学院第五研究室技术员。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01年6月13日被逮捕。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林庆犯介绍卖淫罪,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人林庆于2000年12月至2001年5月间,通过家中电脑,在互联网上多次为卖淫女石某某、郭某某发布卖淫信息,介绍石某某、郭某某从事卖淫活动,致使多人到郭某某、石某某处进行嫖娼活动,并从石某某处得到好处费2000余元,从郭某某手中获取好处费2000余元,后被查获归案。
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林庆通过互联网为卖淫女发布卖淫信息,致使多人到卖淫女郭某某、石某某住处进行嫖娼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林庆以非法获取好处费为目的,在互联网上为卖淫妇女发布卖淫信息,信息传播面大,且被介绍的对象不确定,社会危害后果严重,应属情节严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庆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一审宣判后,林庆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被告人林庆上诉称,认定其犯罪情节严重,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一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其辩护人提出,一审认定林庆的犯罪情节严重不能成立。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林庆在电脑网络上为卖淫女发布卖淫信息,致使多人到郭某 某、石某 某处进行嫖娼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林庆关于原审判决认定其犯罪情节严重,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原判对其量刑过重的上诉意见及其辩护人关于原判认定林庆犯罪情节严重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经查,林庆为获取好处费,在网上为卖淫妇女发布卖淫信息,其信息传播面广,社会危害后果严重,应属情节严重,原判对林庆量刑适当,故对林庆所提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一审法院根据林庆的犯罪事实、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
【关键词】深圳刑事律师,深圳缓刑辩护律师,深圳刑辩大律师
如果您有刑事法律问题想要咨询知名深圳刑事律师,或是了解专业刑事辩护团更多讯息~
敬请关注:马成律师团刑事辩护团官网(专注刑事):http://www.lawmacheng.com/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001号公交大厦10、17楼(市中级人民法院西门对面)
座机:0755-61366275 联系电话:13824316788,13715092265
QQ:2243832604
Copyright © 2008-2026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