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他人个人信息进行出售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裁判要点】
通过购买、偷拍、偷录、跟踪等方式获取他人个人信息后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案件索引】
一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2)雨慈刑初字第1580号(2012年7月23日)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银东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下半年至2012年4月20日期间,被告人孙银东以营利为目的,在慈溪市古塘街道锦恒大厦519室以慈溪市飞箭市场调查有限公司的名义,接受李阳杰、史国达、胡仕洲、孙海波、罗建平、周建汇等人委托,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被调查人的一些基本情况,联系专业的定位公司购买被调查人的手机定位信息,同时通过qq联系出话单的上家,购买被调查人的手机通话记录或被调查人的航空信息、通话记录、短信息记录等,同时采取跟踪、偷拍或者偷录等方法获取被调查人信息,最后将各类公民个人信息19份加价出售给委托人,从中共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
被告人孙银东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孙银东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3日作出(2012)甬慈刑初字第1580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孙银东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二、供犯罪所用的笔记本电脑一台、跟踪器一只等物,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公诉机关和被告人均未抗诉或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孙银东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银东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孙银东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供犯罪所用的工具,依法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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