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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因疏忽大意过失致他人死亡如何定性

发布时间

2016-04-21

  【裁判要旨】
  在无法取得直接证据的情况下,遵守一定的认定规则,使用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锁链,形成一个可以互相印证的完整的证明体系,可以依靠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

  【案例索引】
  一审: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09)武侯刑初字第314号判决书(2009年10月12日)

  【案情】
  公诉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静
  2008年9月21日20时许,在成都市武侯区置信路与天乐路交叉路口附近,被告人蒋静因债务等问题与其男友冯先明(本案被害人)发生争吵、抓扯,被告人蒋静拿出随身携带的1把水果刀相威胁,被害人冯先明在与被告人蒋静争抢刀的过程中,其颈部被刀刺中,之后,两人搭乘出租车前往医院救治,冯先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冯先明系右锁骨上窝刺创,造成右锁骨下动静脉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公安机关根据出租车司机的电话报警,在医院将蒋静挡获。
  被告人蒋静对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持异议,辩称:不是其将被害人冯先明刺伤。
  被告人蒋静与被害人冯先明的亲属于2009年7月2日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蒋静赔偿被害人冯先明的亲属人民币15万元,现已赔偿人民币10万元。

  【审判】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静携带水果刀与被害人冯先明因债务等问题发生争执并抓扯,双方在争抢水果刀的过程中,由于被告人蒋静疏忽大意,过失致他人死亡,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蒋静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对被告人蒋静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本案事实及证据不清的问题,法院认为,本案的作案凶器水果刀系被告人蒋静所携带,双方是在争抢水果刀的过程中使被害人致伤,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同时有证据证实被告人蒋静与被害人抓扯的事实经过,故法院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惩罚犯罪,结合被告人蒋静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害人家属的赔偿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
  被告人蒋静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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