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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印章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

发布时间

2016-04-25
  【裁判要旨】
  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是指非法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其中印章是指国家机关刻制的以文字与图记表明主体同一性的公章或专用章,他们是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符号和标记,公文在加盖公章后始能生效。而伪造则是指无权制作者制作假的印章,既包括伪造不存在的印章,也包括模仿伪造存在的国家机关印章。行为人要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还须存在直接故意。综上,入境检验检疫局印章属于国家机关印章,行为人伪造该印章,已经触犯刑法,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
  被告人张某在担任北京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职务期间,为达到逃避商品检验检疫,快速通关提货的目的,于2002年授意公司员工王某(已去世)伪造了首都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ciq已办检验检疫(3)”印章,并授意公司员工付某、刘某在该公司代办的进口货物海关运单上使用,致使75批次进口货物脱离国家检验检疫部门监管,即被直接从海关监管库提出进入我国境内。被告人张某、付某、刘某后被查获归案,上述印章已起获在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法,为逃避商检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并指使他人大量使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刑法》第280条第1款之规定,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刘某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且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刑法》第230条之规定,应当以逃避商检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09年9月18日,公诉机关向一审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付某、刘某的起诉,2009年9月23日,法院裁定准许撤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法制观念淡薄,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并授意他人在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口货物运单上多次加盖使用,致使70余批次进口货物脱离国家检验检疫部门监管即进入我国境内,其行为扰乱了国家机关的管理秩序,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依法应予惩处。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伪造国家检验检疫机关印章一枚,授意公司员工使用;在案起获了盖有上述印章的进口货物运单75张,没有证据证明该75批次货物系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本案亦未造成严重后果。鉴于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有一定悔罪表现,故对其所犯罪行酌予从轻处罚。综上,法院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其悔罪表现,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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