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连续犯同一罪
【裁判要点】
行为人在年满18周岁前后实施同种犯罪行为,如果18周岁后的犯罪行为与18周岁前的犯罪行为能够相互区分,且可以单独评价为犯罪,则应当认定为“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在同时符合累犯其他构成要件时,可以构成累犯。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 。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向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1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至昆山市张铺镇江南春堤5幢201室,窃得被害人彭再龙的戴尔牌n4030型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1900元)、被害人贺勇的神州天运q1600型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800元),后全部销赃给王威风。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从王威风处调取了涉案的2台笔记本电脑,已发还各被害人;从被告人王某某处扣押了仿苹果牌笔记本电脑1台。
另查明:2008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单独或结伙实施盗窃19起,共计价值人民币21430元(其中在年满18周岁前实施盗窃7起,共计价值人民币4230元;在年满18周岁后实施盗窃12起,共计价值人民币17200元),后于2009年7月15日被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2011年5月25日刑满释放。
【裁判结果】
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2012)昆刑二初字第0830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二、扣押的仿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由公安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宣判后,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刑法》第65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一。虽然该条规定不满18周岁的人犯前罪的,不构成累犯,但是被告人王某某曾跨越18周岁实施数起盗窃行为,18周岁前后的盗窃行为能够相互区分,且独立构成犯罪,故属于犯罪时已满18周岁。被告人王某某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予以从重处罚。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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