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木材运输证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裁判要旨】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非法制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出于直接故意。因此,行为人为牟私利,买卖木材运输证的,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诉机关指控称
2004年5月至2005年1月间,被告人陈斌事先与南平市延平区的买主联系,将买主要求在省内木材运输证上填写的内容报给林明华、倪彩红、管崇辉、翁海青、冯美仙(均另案处理),在顺昌县向林明华、倪彩红、管崇辉、翁海青、冯美仙5人购买省内木材运输证30份;同时还为管崇辉、翁海青各销售省内木材运输证1份。被告人陈斌为了制造省内木材运输证有随木材经过顺昌县沙墩林业检查站检查验讫的假象,达到顺利卖证的目的,还雇人私刻"顺昌县沙墩林业检查站"验讫章和沙墩林业检查站检查人员"毛厚林、陈剑"印章,被告人陈斌把假章加盖在省内木材运输证背面后将上述32份省内木材运输证在南平市延平区内卖给黄元生、龚朝华、陈昌明、傅木新、黄礼福、郑宁辉、黄文东、翁金弟、黄祖发(均另案处理)。32份省内木材运输证上记载的木材数量合计1338. 1834立方米,其中杉木1132.0234立方米,松木206.16立方米,被告人陈斌从中非法牟利达7172元人民币。2005年3月18日,龚朝华将其向陈斌购买的证号为第00220651号省内木材运输证交给其在南平外洋货场做木材生意的合伙人林朝礼,林朝礼又将这份运输证交给王台镇的刘斌,由刘斌持该份省内木材运输证于当日到延平区林业局办证室办理出省木材运输证时被林政人员查获。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陈斌为牟私利,无视国家法律,买卖省内木材运输证30份,并为他人销售省内木材运输证2份,木材运输证上记载的木材数量达1338. 1834立方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惩处。
被告人的答辩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陈斌在法庭上辩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他提出他归案后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请求法院予以从轻处理。
辩护人提出:(1)对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斌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犯罪经过均无异议,但对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非法买卖证件上所记载的数额来认定其属情节严重持有异议,辩护人认为犯罪情节是否严重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了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量刑幅度及情节严重的量刑范围。但是,法律及相关法律解释并未对构成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对于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何种情形属于情节严重无法认定。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上所记载的木材数量为依据,在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主观的认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是错误的。对公诉人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福建省办理盗伐、滥伐林木等案件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也不能适用。因为该《规定》颁布于1995年11月21日,当时新《刑法》并未出台,且该《规定》中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与新《刑法》对该罪的立法内容及精神相悖,因此该《规定》虽然未被明确废止但也不能适用。(2)被告人的行为并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被告人的行为仅是从中牟取一定的经济利益。而且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并具有一定的立功表现和强烈的悔罪表现以及积极退赃行为,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缓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4年5月至2005年1月间,被告人陈斌事先与南平市延平区的买主联系,将买主要求在省内木材运输证上填写的内容报给了有省内木材运输证出售的卖主林明华、倪彩红、管崇辉、翁海青、冯美仙(均另案处理),他们按被告人陈斌所提供的情况填写好买主所需的内容,并到其所在的林业部门办理了省内木材运输证。尔后被告人陈斌便在顺昌县向林明华、倪彩红、管崇辉、翁海青、冯美仙5人购买省内木材运输证30份;同时还为管崇辉、翁海青各销售省内木材运输证1份。被告人陈斌为了制造省内木材运输证有随木材经过顺昌县沙墩林业检查站检查验讫的假象,达到其顺利卖证的目的,还雇人私刻"顺昌县沙墩林业检查站"验讫章和沙墩林业检查站检查人员"毛厚林、陈剑"印章,被告人陈斌把假章加盖在所买到的30份及代为转售的2份省内木材运输证背面后,将上述32份省内木材运输证在南平市延平区内卖给黄元生、龚朝华、陈昌明、傅木新、黄礼福、郑宁辉、黄文东、翁金弟、黄祖发(均另案处理)。32份省内木材运输证上记载的木材数量合计1338. 1834立方米,其中杉木1132.0234立方米,松木206. 16立方米,被告人陈斌此次买卖32份省内木材运输证的交易额达人民币64110元,从中非法牟利达人民币7172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04年5月,林明华由于欠被告人陈斌的购车款,就以每立方米40元单价在顺昌县洋口镇中山路街上将证号为第01850717号、第01850716号2份省内木材运输证卖给陈斌抵购车款。同年6月上旬,被告人陈斌在顺昌县洋口镇铁路道口以每立方米40元单价向冯美仙购买证号为第00125779号省内木材运输证1份。2004年5、 6月份被告人陈斌两次在延平区王台镇停车场附近将上述3份省内木材运输证以每立方米45元的单价,卖给黄祖发。黄祖发分两次将买证款3540元汇到被告人陈斌的农行卡上。扣除付给冯美仙买证款690元,被告人陈斌销售上述3份省内木材运输证从中非法获取人民币2850元。2004年7月4日,黄祖发持上述3份省内木材运输证到南平市延平区林业局办证室办出证号no: 3551513出省木材运输证1份,致使黄祖发等人经营的"王台佳明竹木制品加工厂"加工的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杉锯材50立方米,被发到江苏木材市场销售。
2004年6月中旬,被告人陈斌在顺昌县城关南北街从翁海青手里拿到证号为第00146565号省内木材运输证,该份运输证上记载的木材米数为23.484立方米。2004年8月,被告人陈斌又在冯美仙住处顺昌工会大厦以每立方米40元的单价向其购买证号为第00142426号省内木材运输证1份,该份运输证上记载的木材米数为20. 5285立方米。同年6月中旬以及8月间,被告人陈斌以杉木每立方米45元的单价将在翁海青、冯美仙处拿到的两份运输证在延平区来舟镇"南平东林贸易有限公司"卖给了黄文东。被告人陈斌从黄文东处拿到2000元钱后,将第00146565号运输证卖证的1000多元钱全部交给翁海青,余款900多元钱付给冯美仙买证款800元,被告人陈斌非法获得人民币100元。黄文东将向被告人陈斌购买来的两份省内木材运输证交给郑宁辉。
2004年10月初,被告人陈斌以杉木每立方米40元的单价在顺昌县城关南北街向翁海青购买证号为第00449107号省内木材运输证1份,该份运输证上记载的木材米数为26. 0468立方米。被告人陈斌还以每立方米42元单价,在顺昌县洋口镇铁路道口向倪彩红购买证号为第00189794号、第00189796号省内木材运输证2份,以上2份运输证记载的木材米数分别为17. 2491立方米、27. 860立方米,被告人陈斌于2004年10月上旬,以杉木每立方米45元单价将上述3份省内木材运输证在延平区来舟镇南平东林贸易有限公司卖给郑宁辉,郑宁辉当场付给被告人陈斌现金3200元。扣除付给翁海青、倪彩红买证款外,被告人陈斌非法获取人民币270元。郑宁辉持上述3份运输证和黄文东向陈斌购买来的2份运输证,分别于2004年10月14日、25日到南平市延平区林业局办证室办出证号no:6407772、 6407796、 6408532出省木材运输证3份,致使黄文东、郑宁辉等人合伙经营的南平东林贸易有限公司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杉木115. 1684立方米加工成杉锯材直接发往江苏、宁夏销售。
2004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陈斌在顺昌县洋口镇铁路道口以杉木每立方米42元,松木每立方米57元单价向倪彩红购买证号为第00140996号、第00189261号、第00188728号省内木材运输证3份,第00140996号运输证上记载的木材米数为50.32立方米、第00189261号运输证上记载的木材米数为110.27立方米,第00188728号运输证上记载的木材米数为144. 64立方米。尔后又在顺昌县水南电力公司管崇辉住处拿到证号为第00189644号省内木材运输证1份,该份运输证上记载的木材米数为27. 1677立方米。以上4份木材运输证所记载的米数合计为332. 3977立方米。随后,被告人陈斌分两次在南平市延平区王台镇新村黄元生家里,将上述4份运输证卖给黄元生。黄元生付给被告人陈斌买证款16600元人民币,黄元生将其中的16000元人民币分别于2004年9月18日和2005年2月7日两次汇到被告人陈斌的农行卡上,其余600元人民币付现金给被告人陈斌。陈斌又将向倪彩红买证款和帮助管崇辉卖证款计15685元分别以汇款和付现金的方式付给了倪彩红、管崇辉,被告人陈斌从中非法获取人民币915元。黄元生又以杉木每立方米80元、松木每立方米100元的单价将证号为第00140996号、第00189644号、第00189261号3份省内木材运输证卖给黄伯旺。黄伯旺的侄儿黄祖平于2004年10月4日持证号为第00189261号省内木材运输证到南平市延平区林业局办证室办出证号no: 6407538出省木材运输证1份,致使黄伯旺经营的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松木110. 27立方米发往山西省销售。2004年10月5日,黄元生持证号为第00188728号省内木材运输证,用黄伯旺经营的南平旺佳竹木业有限公司的台账到南平市延平区林业局办证室办出证号no: 6407546出省木材运输证一份,致使黄元生等人经营的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144. 64立方米在黄伯旺经营的木材加工企业代加工后发往江苏省销售。2005年3月18日,黄祖平又持证号为第00140996号、第00189644号两份省内木材运输证到南平市延平区林业局办证室办理出省木材运输证时,被林政人员发现。
2005年8月底9月初,被告人陈斌在管崇辉住处以杉木每立方米40元单价向管崇辉购买证号为第00189511号、第00189373号、第00189367号省内木材运输证3份,第00189511号运输证上记载的木材米数为53. 7708立方米,第00189373号运输证上记载的木材米数为54. 778立方米,第00189367号运输证上记载的木材米数为18. 494立方米,以上3份木材运输证所记载的米数合计为127.0428立方米。2004年9月初,被告人陈斌在南平汽车站门口,以杉木每立方米45元的单价将上述3份省内木材运输证卖给延平区王台镇的黄礼福。黄礼福指使其合伙人黄礼平将买证款5700元人民币汇到被告人陈斌农行卡上。扣除付给管崇辉买证款外,被告人陈斌非法获取人民币635元。黄礼福将向陈斌买来的3份运输证交给其另一合伙人黄礼铭,黄礼铭于2004年10月2日到南平市延平区林业局办证室办出证号no: 6407507、 6407510的出省木材运输证2份,致使黄礼福、黄礼铭等人经营的"南平南山龙湾林场木材加工厂"和"南平延陵工艺厂"收购的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杉木127. 0428立方米加工成杉锯材销往外省。
2004年10月上旬,被告人陈斌分两次在顺昌县洋口镇铁路道口以杉木每立方米42元、松木每立方米57元的单价,向倪彩红购买证号为第00220043号、第00220044号、第00220260号、第00220261号省内木材运输证4份,以上4份木材运输证所记载的米数合计为195. 9483立方米。同月,被告人陈斌分两次在翁金弟等人经营的延平区王台镇跃兴竹木加工厂办公室内将上述4份木材运输证以杉木每立方米45元、松木每立方米60元的单价卖给翁金弟,共卖10200元,翁金弟和翁坚跃(翁金弟的弟弟)两人各汇款一次到被告人陈斌农行卡,两人合计汇款10000元,余下200元弟在延平区王台镇以现金付给被告人陈斌。扣除付给倪彩红买证款外,被告人陈斌在这次买卖运输证中非法获取人民币600元。翁金弟将向陈斌购买的四份省内木材运输证交给合伙人王旺兴,王旺兴分别于2004年10月11日、15日持上述4份运输证到南平市延平区林业局办证室办出证号no: 6407657、 6407658、6407813、 6407814出省木材运输证4份,致使翁金弟、王旺兴、翁坚跃等人在王台镇收购来的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195. 9483立方米发往浙江、河南、山东等地销售。
2004年12月,被告人陈斌以杉木每立方米42元的单价,在顺昌县洋口镇铁路道口向倪彩红购买证号为第00221607号、第00221641号、第00221727号省内木材运输证3份,以上3份木材运输证所记载的米数合计为197. 224立方米。同月,被告人陈斌以杉木每立方米45元的单价在南平师专附近和南平今日酒店门口分两次将上述3份运输证卖给陈昌明,陈昌明在延平区农业银行鼓楼分理处、水东分理处两次将买证款8870元人民币汇到被告人陈斌的农行卡上,扣除付给倪彩红的买证款,被告人陈斌非法获取人民币590元。陈昌明将上述3份运输证交给延平区塔前吉立木制品厂合伙人包明台,包明台分别于2004年12月27日、2005年1月21日持上述3份省内木材运输证到南平市延平区林业局办证室办出证号no: 6385311、 6386905出省木材运输证2份。致使陈昌明、包明台等人合伙经营的延平区塔前吉立木制品厂收购的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197. 224立方米加工成杉锯材销往江苏省。
2004年12月下旬,被告人陈斌以杉木每立方米42元的单价在顺昌县洋口镇铁路道口向倪彩红购买证号为第00221733号、第00221736号省内木材运输证2份,第00221733号省内木材运输证所记载的米数为30.15立方米、第00221736号省内木材运输证所记载的米数为32.28立方米,.被告人陈斌分别将向倪彩红购买的2份木材运输证以杉木每立方米45元的单价在南平商业城卖给傅木新,傅木新当场付给被告人陈斌现金2800元。被告人陈斌于2004年12月下旬、2005年1月两次以杉木每立方米40元的单价在顺昌县县城南北街向翁海青购买证号为第00501051号、第00500200号、第00501060号、第00502154号、第00502155号、第00502177号省内木材运输证6份,以上6份木材运输证所记载的米数合计为154. 492立方米。2005年1月,被告人陈斌在冯美仙住处向冯美仙购买证号为第00486233号省内木材运输证1份,该份省内木材运输证所记载的米数为25.8514立方米。2005年1月,被告人陈斌以杉木每立方米45元的单价在南平商业城将上述7份省内木材运输证卖给傅木新,傅木新当场付给陈斌现金3100元,并于2005年2月3日、8日分两次将其余买证款人民币5000元汇到陈斌的邮政储蓄卡上。被告人陈斌倒卖上述9份省内木材运输证,从中非法获取人民币1065元。傅木新持上述购买来的九份省内木材运输证于2004年12月28日、2005年3月4日到南平市延平区林业局办证室办出证号no: 6385337、6403567、 6403568出省木材运输证3份,致使傅木新经营的延平区延富竹木加工厂(2005年3月份更名为南平建顺木材加工厂)收购的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杉木木材242. 7734立方米加工成杉锯材发往江苏省销售。
2004年12月底,被告人陈斌在顺昌县洋口镇铁路道口以杉木每立方米42元的单价向倪彩红购买证号为第00220651号省内木材运输证1份,该份省内木材运输证所记载的米数为48. 9799立方米,同月被告人陈斌在延平区来舟镇外洋货场以杉木每立方米45元的单价将其卖给龚朝华,龚朝华当场付给陈斌买证款1200元,其余买证款1000元龚朝华汇到被告人陈斌的农行卡上,被告人陈斌扣除付给倪彩红买证款2053元,非法获取人民币147元。龚朝华于2005年3月18日,将其向陈斌购买的证号为第00220651号省内木材运输证交给其在南平外洋货场做木材生意的合伙人林朝礼,林朝礼又将这份运输证交给王台镇的刘斌,由刘斌持该份省内木材运输证于当日到延平区林业局办证室办理出省木材运输证时被林政人员查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被告人陈斌的供述,供述其买卖木材运输证的事实。
南平市公安局鉴定书。
省内木材运输证32份、沙墩林业检查站证明、提取笔录、农行存款凭条、农行金穗卡1张、邮政储蓄存款凭条、顺昌县、明溪县、将乐县林业局证明等书证;以及证人林明华、倪彩红、翁海青、管崇辉、黄元生、龚朝华、陈昌明、傅木新、郑宁辉、黄文东、黄祖发、黄礼福、王旺兴、翁坚跃、黄伯旺、黄礼铭、黄礼平、包明台、黄雪英、林朝礼、刘斌的证言能相互印证,均证实被告人陈斌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被告人陈斌的身份证明,公安机关的破案经过等证据在案佐证。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斌为牟私利,无视国家法律,买卖省内木材运输证30份,并为他人销售省内木材运输证2份,且买卖的木材运输证上记载的木材数量达1338. 1834立方米,交易额达人民币64110元,从中非法牟利达人民币7172元,而且被告人陈斌为了制造省内木材运输证有随木材经过顺昌县沙墩林业检查站检查验讫的假象,达到其顺利卖证的目的,还雇人私刻"顺昌县沙墩林业检查站"验讫章和沙墩林业检查站检查人员,"毛厚林、陈剑"印章,被告人陈斌的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且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陈斌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斌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强烈的悔罪表现以及积极退赃行为,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解予以采纳。对被告人陈斌的辩护人的其他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陈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被告人陈斌非法交易金额人民币64110元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二审诉辩主张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斌及其辩护人的诉称:陈斌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不是很大,非法所得不多,情节不是很严重,法庭处刑太重,请求予以改判,适用缓刑。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
二审事实和证据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与证据。
二审判案理由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斌以牟利为目的多次买卖省内木材运输证,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本院予以认定。
二审定案结论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准许上诉人陈斌撤回上诉。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06)延刑初字第274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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