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报贸易性质的方式走私普通货物构成走私罪
【裁判要旨】
走私普通货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和其他贵重金属以外的货物进出境,偷逃应缴纳关税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普通货物、物品进出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关税征管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偷逃数额较大的关税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偷逃关税的目的。由此可知,单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伙同其他单位采用伪报贸易性质的方式走私普通货物,逃避海关监管,偷逃进口货物的应缴税款的,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情节严重的,依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惩处。
【案例索引】
一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锡刑二初字第3号(2009年1月14日)(未上诉、抗诉)
【案情】
公诉机关: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商江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信成。
被告人:陈光楠。
商江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江公司)系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21万美元,法定代表人为陈信成,总经理为被告人陈光楠。
1.被告单位商江公司于2003年底,在向无锡市中联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另案处理)推销台湾地区油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产hw-36型数控车床过程中,明知该设备不符合国家免税标准,该单位总经理被告人陈光楠仍与无锡市中联车辆配件有限公司总经理谢建林(另案处理)合谋,修改设备技术参数,将设备的技术参数圆度10um修改成0.5um、圆柱度15 um修改成0. 2um,并伪报设备品名,修改设备铭牌,将品名hw-36型数控车床修改成hw-36p型精密车床,以达到国家免税标准。无锡市中联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于2004年11月至2005年2月间,向台湾地区油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6台hw - 36型数控车床分别从张家港海关、上海吴淞海关免税进口。
经无锡海关计核:无锡市中联车辆配件有限公司走私进口的6台hw-36型数控车床的完税价格为人民币3550618. 5元,偷逃应缴进口环节税款共计人民币811316.33元。
2.被告单位商江公司于2004年间,在向无锡市捷驰精密机械厂推销日本瓦西诺公司产g05型高精密卧式车床过程中,明知该设备不符合国家免税标准,该单位总经理被告人陈光楠仍与无锡市捷驰精密机械厂投资人陈攀、经理顾坚(均另案处理)合谋,修改设备技术参数,将设备的技术参数圆度0. 38um修改成0. 3um、圆柱度0. 7um修改成0. 1um,将表面粗糙度0. bum修改成0.05um,以达到国家免税标准。无锡市捷驰精密机械厂据此骗取了免税证明。无锡市捷驰精密机械厂于2004年5月至2004年12月间,向日本瓦西诺公司购买的2台g05型高精密卧式车床从南京新生圩海关免税进口。
经无锡海关计核:无锡市捷驰精密机械厂进口的2台日本瓦西诺公司产g05型高精密卧式车床的完税价格为人民币1233592.68元,偷逃应缴进口环节税款共计人民币349711. 19元。
综上,被告单位商江公司在被告人陈光楠直接负责下,参与走私普通货物偷逃应缴进口环节税款合计人民币1161027.52元。
另查明,无锡海关缉私分局在案发后暂扣被告单位商江公司人民币40万元。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单位商江公司、被告人陈光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审判】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商江公司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伙同其他单位采用伪报贸易性质的方式走私普通货物,逃避海关监管,偷逃进口货物的应缴税款,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且情节严重。被告人陈光楠系被告单位商江公司走私普通货物犯罪过程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被告人陈光楠也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商江公司与被告人陈光楠在庭审中均自愿认罪,悔罪表现较好,决定对被告单位商江公司、被告人陈光楠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光楠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对其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于2009年1月14日作出判决:被告单位商江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陈光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单位商江公司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单位商江公司、被告人陈光楠没有提出上诉,检察院亦未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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