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郭某某、鲁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裁判要旨】
生产食品过程中使用“安全性质不明的”非食品原料并予以销售,不构成犯罪。
【案情简介】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院指控,被告人郭某某、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于2013年5月至11月期间,在葫芦岛市连山区郭氏香丝芽苗基地,在生产绿豆芽的过程中,非法使用“速长王”“诺氟沙星”等药品,并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达25万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鲁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绿豆芽的过程中使用非食品原料并予以销售,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鲁某某虽然在生产绿豆芽的过程中使用了非食品原料并予以销售,但没有证据证明二被告人在豆芽上喷洒“速长王”后所检测出的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赤霉素等三种物质对人体能造成何种危害,该三种物质的安全性亦尚不清楚,故二被告人行为应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二人无罪。
(来源:清华法律网)
【关键词】深圳刑事律师,深圳缓刑辩护律师,深圳刑辩大律师
如果您有刑事法律问题想要咨询知名深圳刑事律师,或是了解专业刑事辩护团更多讯息~
敬请关注:马成律师团刑事辩护团官网(专注刑事):http://www.lawmacheng.com/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001号公交大厦10、17楼(市中级人民法院西门对面)
座机:0755-61366275 联系电话:13824316788,13715092265
QQ:2243832604
Copyright © 2008-2026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