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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辩护的目标远景是什么——在“有效辩护:从司法改革到理念转型”论坛上的总结发言

发布时间

2016-08-03
各位专家、各位律师、各位媒体朋友:
  大家中午好!
  对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部来说,今天一定是个好日子。在一些律师同行都在“谈刑色变”的年代,竟然还有不少律师更加钟情于刑事辩护事业。十年前,北京成立了一家专门做刑事辩护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那就是今天也参加了论坛的常铮律师所在的尚权所。同样,十年前的这个时候,大成律师事务所成立了专门做刑事辩护的专业法律服务部门。一家大所,竟然还有一个刑事部,竟然还做得风生水起,竟然在大成所众多牛气的专业团队中还名列前茅。
  这不能不令人钦佩与感动,更重要的是特别值得祝贺。所以,今天这个由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中国律师杂志社、民主与法制杂志社、法制网联合主办的“有效辩护:从司法改革到理念转型暨纪念大成刑事部成立十周年”论坛,就是一个最有庆祝意义与纪念价值的活动。现在,这个活动即将进入尾声。按照议程安排,要由我来做个总结。不过,我也有点意见,为什么总是等到我要总结的时候,吃饭时间就到了。去年8月在这里开会是这样,今年7月在这里开会也是如此。这个时候,如果我的总结说多了就得罪大家了,我说少了就得罪今天的东道主赵运恒主任了。大家说,怎么办呢?这样吧!我还是说少点,我就得罪赵运恒律师了。
  今天上午的主题发言,共有九位嘉宾先后出场。正如刚才樊崇义教授小结时所说,九位嘉宾的发言,无论是谈理念层面还是说制度层面,各具风采,各具精彩。现在,我要在樊崇义教授精彩小结的基础上,加上几个概括。我想,最后用九个“有”字概括一下九位嘉宾的发言,大家听听看有没有道理。
  作为第一位发言嘉宾,最高检察院公诉厅厅长陈国庆先生讲的是有商变革。所谓“商”,就是协商、协同、沟通、合作。不论是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无论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还是速裁程序乃至量刑建议改革,都需要辩护律师充分参与和沟通;
  第二位发言嘉宾,公安部法制局孙茂利局长讲的是有理辩护。这个“理”,就是理性、理想。他希望辩护律师首先要做到理性辩护,还要有职业精神,要尊重规则。他说,只有在法治环境下对对手的充分尊重与理解,才有理想的辩护;
  陈瑞华教授强调的是有价辩护,所谓“有价”,是指如何避免将高端业务做成低端业务,一定要把刑事辩护做成精细化、精密化、模块化、单元化的有价辩护。他说,情义可以无价,但辩护一定有价;
  既是最高法院刑三庭副庭长又是北京师范大学法学专家的刘广三教授讲的是有度辩护,他说的“度”,是指有效辩护的角度与高度,更重要的是,他认为有效辩护不是一种理念,而是一种制度,它与无效辩护是一种并列而不是对立的形态;
  来自上海的翟建律师讲的是有利辩护,他说的“有利”,是说当事人满意的辩护,就是有效辩护。无论是程序上的满意还是结果上的满意,都是如此;
  今天发言的唯一女律师常铮律师讲的是有范辩护,所谓“有范”辩护,是指有效辩护,既是一种规范,也是一种形象。在这里,这个“范”还可以读成儿化音,由此说明了有效辩护的形象意义;
  来自最高法院研究室的黄应生处长提出案结事了、法治完善、法的精神等三重境界的辩护,我们可以将其归纳为有求辩护,什么“求”?也就是无论是社会还是规则对我们提出的要求,更重要的是我们对有效辩护的追求到底是什么;
  北京市检察系统资深检察官王新环处长讲的是有识辩护,在我看来,他说的“识”,就是即基本知识、认识、见识,最重要的是共识。这是一位充分研究对手与尊重对手的优秀检察官告诉我们的对抗性思维;
  最后一位的徐平律师是大成刑辩团队的主力队员,他提出来的是有能辩护,这个“能”,既是职能、功能,也是效能、技能,还有刑事辩护的本能。只有真正发挥了职能与效能的辩护,才是有效辩护。
  在概括了九位嘉宾的发言要点之后,我要对此次论坛所展示的丰富内容做一个简单的梳理与总结。在我看来,作为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部成立十周年系列庆祝活动之一的论坛,今天上午的活动给我展示了六个方面的景色。
  第一、时代背景。
  毫无疑问,从党的十八大尤其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所推行的司法改革,是此次论坛最明显的时代背景。尤其是,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大力推进的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举措。当然,还有一个重要的时代背景,那就是自2015年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以来,从高层到基层越来越重视律师作用与功能的发挥。最近,中央又发布了《关于深化律师改革的意见》。这对我国刑辩律师来说,都是利好消息。没有这个利好的时代背景,刑事辩护事业要想进一步发展是不可能的。
  可以预计,有效辩护将进入一个良性发展的时代。
  第二、制度前景。
  前不久,中央深改小组通过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刑事辩护事业将具有重大的推动作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主要着眼于解决影响刑事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把证据裁判要求贯彻到刑事诉讼各环节,健全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严格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完善刑事法律援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建立更加符合司法规律的刑事诉讼制度。“以审判为中心”制度改革的前景,就是为了解决刑辩律师在庭审阶段的弱势地位,尤其是重点在于摆正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关系,建立司法人员与律师平等的侦、控、辩、审关系,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科学合理的诉讼结构。
  由此可见,有效辩护将变得更有前景,更有前途。
  第三、专业风景。
  正如刚才陈瑞华教授所说,只有真正的有效辩护,才有刑事辩护的美好风光。
  现在,刑事辩护进入了一个多元化的时代。其中,既有程序性辩护,也有量刑辩护,还有罪轻辩护,又有证据辩护。就像刚才樊崇义教授对陈瑞华教授的总结所说,这是一个从低端到高端、从无罪到多元、从庭上对抗到庭前庭上结合、从对抗到合作、从一端收费到模块收费的时代。陈瑞华教授所主张的精细化、精密化、模块化、单元化,实际上就是最完美最精彩的专业化与职业化。
  所以,对有效辩护来说,这个时代可以说是一个风光无限的时代。
  第四、现实场景。
  谈起刑事辩护,律师们都会说到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的“老三难”。现在,我们又发现还有一个“新三难”,那就是发问难、质证难、辩论难。无论是“老三难”,还是“新三难”,都是律师正常执业权利无法得到保障的集中缩影,更是我国刑事辩护事业无法回避的现实场景。十八大以来,各级政法机关出台了大量规定和举措,以破解律师执业中的“老三难”和“新三难”,建立和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律师在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确定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就是要“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
  有人说,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但我要说,刑事辩护的现实将越来越变得很理想。
  第五、职业情景。
  可以说,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部的发展见证了我国刑事辩护事业的发展。据了解,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部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走专业化、团队化建设之路,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他们还在成立了大成的刑委会,以推进刑辩团队专业化建设;还成立了刑辩专业化宣讲团,据说还正在筹建“大成刑辩学院”,所有这一切都将进一步提高大成刑辩律师的职业素养,推进大成刑事辩护专业化发展,从而为社会提供了更加专业化、精细化的服务。
  可喜的是,在我国的刑事辩护事业发展中,现在不仅有了大成所内部这样专业的刑辩律师团队,还有了北上广乃至中部城市如长沙等地诞生的专业刑辩律师事务所,更有了各地遥相呼应互补联合的刑事辩护联盟。从每年的刑辩研讨交流平台来看,我就发现,北有“尚权论坛”、南有“博和论坛”、中有“岳麓论坛”等各具特色的专业研讨平台。
  第六、目标愿景。
  从1979年我国颁布第一部刑事诉讼法,经过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再到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我国已经颁行过三部刑事诉讼法。可以说,每一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都带来了刑事辩护制度的改革。同样可以说,每一次刑事辩护的改革,都是为了使刑事辩护能够真正有效。
  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同时,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有关类似的规定,都是在强调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是一种基本权利。可以说,这也是我国法律最早关于有权辩护走向有效辩护的具体表述。可见,无论是制度设计还是人权保障,有效辩护不仅是一种状态,而且更是一种常态。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转型与发展,无论是状态还是常态,有效辩护的最大受益者是我们每一位公民。从这个意义上说,有效辩护的目标愿景,实际上就是为了真正把宪法当中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就是为了不偏不倚地保证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就是为了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那句话,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可以感受到公平正义。
(来源:桂客留言丨作者:刘桂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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