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营市东营区原区长受贿获刑5年
昨天下午,山东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东营市东营区原区长丁卫东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认定丁卫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丁卫东受贿犯罪所得人民币1768050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莱芜市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2015年10月13日,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东营市东营区原区长丁卫东受贿一案。莱芜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8年春节前至2013年中秋节前,被告人丁卫东利用担任东营市广饶县副县长、东营经济开发区副主任、东营区人民政府区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山东大海集团有限公司等7个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68050元,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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