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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文昌:“认罪认罚从宽”必须有法官和律师参与

发布时间

2016-12-07

  我一直认为,从简易程序到认罪认罚速裁程序,都是中国司法改革很重要的成果,很有必要,很有意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大量节省了诉讼资源。中国现在司法机关案件压力非常大,很多法官在加班加点,而且,压力大了就容易出现质量问题,这其实也是效率和公正的关系问题。过去有人曾主张过效率第一,显然是有问题的。现在我们强调公正第一,这是正确的,可是如何做到公正?按照现在的案件数量,如果没有速裁程序,没有简易程序,中国的法官再增加两倍都没有用,所以必须要节约诉讼资源。

  田文昌: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二是能够真正下功夫审理重大和疑难案件,这样可以从根本上提高办案质量。这也是最主要的意义所在。但是问题在于,任何一个事物的发展,特别是在改进过程当中,或多或少都会存在各种问题,也就是说存在两重性,这也是我个人最担忧的问题。我认为无论是早些时候推行的简易程序还是现在的认罪认罚速裁程序,都存在两个重要的前提和保障。这个问题在若干年前讨论简易程序改革的时候,我就提出过,现在认罪认罚程序当中这一问题会更突出。

  这两个前提和保障是什么?
  第一个是必须经过法院的司法程序。离开法院司法程序的后果不堪设想。已经废除的劳教制度,问题的关键是脱离了司法程序。脱离了司法程序,劳教必然走入歧途。那么,现在的认罪认罚程序如果离开法院,在侦察和起诉阶段就可以进行的话,那么就很可能出现问题。具体来说,可能有两个方面的后果,一个是变成了一种不正当的交易,规避法律的交易。因为在脱离法院监督的情况下,有些人可以采取非法手段把真正有罪的、重罪的问题,大事化了小事化了。另一方面则相反,如果要想欲加之罪的话,对一个不了解法律的当事人,可以采取各种软硬兼施的手段,让他盲目认罪,被迫认罪,把无罪的人变成有罪,把罪轻的人变成重罪,这是非常可怕的。所以,我一直坚持认为,离开法院的审理程序,离开法官的参与,这个程序是不可以进行的。

  第二个前提和保障是,无论是简易程序还是认罪认罚速裁程序,都必须有律师参与。没有律师参与,也会有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个是认罪的真实性问题。当事人不知道后果,对法律认识的错误经常会发生。我曾经办过一个死刑案子,杀人者是一个农民,用猎枪打死了村支部书记,被告人认罪,也判了死刑,但是在死刑复核的时候我发现问题了。子弹是从腰间射进从锁骨出来,这个问题已经非常明显了,因为只有趴在地上打枪才能出现这种后果。我问他什么原因,他就描述了整个过程。因为他看不惯平时村支书贪污腐败,有一天喝了酒就拿着枪去找村书记,怕控制不了,进人家院子之前把枪放在墙外,结果刚一进门被村支部夫妻俩打骂出来,他一股火上来,回身取枪,村支部老婆过来抢枪。夺枪过程中枪响了,不是他自己扣动扳机将村支部书记射杀的。我就问他:“这个情节你为什么之前不说?”他说:“我有什么好说的,杀人偿命,天经地义,是我杀了,没有必要说。”

  大家想想,他本人坚决承认,一审、二审都忽略了这问题。这个例子非常典型,我国很多当事人,特别是文化水平偏低的当事人,根本不了解法律,如果没有律师参与,这种认罪会有何等严重的后果。在某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之类的案件里,当事人由于不懂法律很可能轻易认罪,而忽略了免责或者减轻责任的理由。

  另一个是认罪的自愿性问题。很多当事人不懂法律,面对一些压力、引诱时,如何保证认罪的自愿性?或者侦查机关可能采用一些违法的取证手段,当事人不能辨别时,如何保证认罪的自愿性?没有律师行吗?

  我一直认为简易程序当中尤其是在认罪认罚程序当中必须要有律师辩护,律师辩护最主要的目的就是保障认罪的真实性和自愿性,由律师帮助嫌疑人、被告人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到底是什么。

  所以,没有律师参与,这样的程序是不能进行的,无法保障其公正性。但是从现在情况来看,我觉得这个问题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这是令人担忧的。如果不重视律师参与的必要性问题,可能会出现更多的冤案错案,这个问题应当引起特别重视。改革是一件非常好的事情,但是不能因为我们程序设定的疏漏,反而导致更多问题的出现。

     (来源:京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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