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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责任是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没有查明真相的义务

发布时间

2017-01-19

  律师的职业伦理是我们律师从业最基本的要求,是我们应当严格遵循的原则。但是,这个问题到今天为止还争论不休,还有很多难点和困惑。

  对于律师有没有查明真相的义务,我觉得这个问题关键要从律师的职责来分析。在我看来,律师的职责是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所以在庭审当中,律师不负责查明真相,没有查明真相的义务。为什么呢?因为依照审判的规律,只有分工制约,才有利于查明真相,而任何单独一方,都没有能力去查明真相,所以多年来才形成一种两方对抗、一方裁判的机制。只有通过这个机制才能查明真相,实现正义。所以,律师只是作为诉讼活动中单独的一个方面,没有查明真相的义务。

  律师不代表正义,也不可能代表正义,正因为没有这个义务,所以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的职责就是依法对被告人做罪轻或者无罪辩护。所以,当律师怀疑甚至律师明知被告人有罪,而拒不认罪的时候,也不能做有罪的辩护,因为律师得尊重被告人的意愿。当然,我认为律师不能颠倒黑白、无中生有,但是可以从证据的角度提出专业的置疑。查明事实的责任在法庭,不在律师;证明犯罪事实的责任在公诉方,不在律师。律师提出了各种置疑,公诉方最后还能证明被告人有罪,那他就有罪。如果不能证明有罪,法庭就不能定罪。

  关于律师对委托人忠诚的问题,美国同行提出了律师怀疑委托方证据真实性的难题。这既涉及到律师对委托人保密的义务,又涉及到律师对法庭的忠诚义务,确实比较难处理。最难的就是委托人告诉律师了,律师明知道这个证据是假的,或者事后知道它是假的,怎么办?我一直认为,此时律师的辩护和举证,存在着积极作为和消极不作为的两种形式。

  积极作为,就是律师帮助委托人做假证。消极的办法,就是不去揭穿和披露他。如果律师披露委托人的隐私,显然违背了律师为委托人保密的义务,而如果律师违背了对委托人保密的义务,就颠覆了律师制度的根基,就没有委托人敢相信、委托律师了。

  所以,我认为,当律师明知它是假证,或者事后知道它是假证的时候,可以采取拒绝辩护,或者是采取消极的态度,由委托人直接陈述,律师不做补充。无论如何,律师既不能积极帮助委托人做假证,也不应当主动向法庭披露这个事实。

  在实践中,我经常也会遇到当事人明确要求要说假话的情况。遇到这个问题,我首先一再劝他,不能这样。再不听,我就要严厉警告,告诉他这样做是很危险的。多数情况下,被告人都会接受这种劝告和警告,但是少数情况下也有固执己见的。这种情况下无非两种选择:一个是退出辩护;再一个是采取消极态度,你可以坚持这样做,但是我不支持你,只能采取这样的办法。

  关于律师和媒体交流的问题,当前信息革命对社会发展的影响超过了历史上以往任何一种变革,农业革命、工业革命等所带来的影响都无法与信息革命的影响相比拟。所以,信息时代的到来将打破我们一系列的传统思维模式。现在,面对信息时代,我觉得我们要有全新的思维方式。

  我们对传媒有各种各样的担忧,用各种各样的约束来控制舆论,但是总有一天,一切约束的手段都将无法发挥作用。关于案件的消息,任何一种自媒体都可以通过各种手段,通过任何人传播出去。这种态势是不可阻挡的,我们无法控制而只能去积极应对。将来的一切都会在阳光之下,真正的司法公开,彻底的公开,才是我们应该要研究的问题。

  我只想说,未来的十年肯定要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我们要主动迎接挑战,迎接未来,任何人都不能阻挡未来。

    (来源:京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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