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炒股,涉嫌趋同交易金额人民币5.2亿余元,其中虽有一笔亏损,但多笔获利,获利总额328万余元。
今天原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姜志勇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被指控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据检察机关指控:2010年3月23日至2014年6月10日,姜志勇利用其负责世纪证券自营账户股票投资而获取的有关股票交易的未公开信息,使用以其嫂子刘某名义开设的证券账户,先于或同步于世纪证券自营账户交易贵州茅台、太钢不锈、海螺水泥等股票共53只,趋同交易金额人民币3.2亿余元,获利人币289万余元。
2007年前后,姜志勇与黄某约定,由姜代理黄买卖股票,姜对所买卖股票的盈利分成20%。2010年3月23日至2014年6月10 日,姜志勇利用其获取的有关股票交易的未公开信息,使用黄某证券账户,先于或同步于世纪证券自营账户交易招商银行、云南白药、兰花科创等股票共48 只,趋同交易金额人民币8048万余元,获利人民币66万余元。
2008年前后,姜志勇与金某约定,由姜志勇代理金某买卖股票,姜志勇对所买卖股票的盈利分成20%。2010年3月23日至2014年6月10 日,姜志勇再次利用其获取的有关股票交易的未公开信息,使用金某交给其的方芳证券账户,先于或同步于世纪证券自营账户交易中国人寿、交通银行、九牧王等股票共47 只,趋同交易金额人民币8673万余元,获利人民币22万余元。
2011年9月底,金某将其母亲彭某证券账户转到世纪证券福虹路营业部,将账号及交易密码告知姜志勇,由姜志勇下单交易股票。截至2014年6月10日,姜志勇利用其负责世纪证券自营账户股票投资而获取的有关股票交易的未公开信息,使用彭某证券账户,先于或同步于世纪证券自营账户交易金融街、东阿阿胶、云南白药等股票共34 只,趋同交易金额人民币4081万余元,亏损人民币49万余元。
检方指控,被告人姜志勇身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悉,姜志勇当庭表示认罪,目前案件尚在审理中。
(来源:奥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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