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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一房地产公司及法人因合同诈骗被判刑

发布时间

2017-08-10
记者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宁夏隆湖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合同诈骗案已终审判决,该公司和徐毅犯合同诈骗罪分别被判处罚金800万元和有期徒刑14年、罚金150万元。


此案于2015年由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判决宁夏隆湖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2000万元;被告人徐毅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判决后,隆湖房地产公司、徐毅均不服,提出上诉。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院审理查明,宁夏隆湖房地产公司自2009年开发建设“尚东帝景”项目商品房1523套。2011年,公司将“尚东帝景”所有土地使用权及21栋商住楼在建工程作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在中信公司贷款4.1亿元。然而,自2010年至2012年,宁夏隆湖房地产公司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隐瞒房屋已被抵押的事实或违背为买受人解除抵押、予以备案的承诺,以签订《银川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订单等方式,将已在中信公司设定抵押的“尚东帝景”商品房作担保,向被害人借款或者用于抵顶债务或者进行销售,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共计630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隆湖房地产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财物630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徐毅身为隆湖房地产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合同诈骗罪。但徐毅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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