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身为国有公司公务人员,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和索取他人贿赂一百多万元,最终因自己的贪念而自食恶果。近日,被告人陈某被
江西省
进贤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被告人陈某退缴的受贿所得12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查明,被告人陈某自2012年至2016年期间,利用其担任某电力公司某处分公司配电班班长及某分公司配电运检班班长的职务便利,在电子工程查勘定方案、安排停电及维护检修等环节为他人谋取或承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和索取他人贿赂共计144.4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国有公司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和索取他人贿赂共计144.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属坦白,并退回了大部分赃款,可从轻从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初犯,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为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保证依法履职,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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