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成功审结郭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案,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对其违法所得42195.45元予以追缴,对供其犯罪使用的工具硬盘2个、苹果6手机1部予以没收。
原来,被告人郭某通过运行黑客软件非法侵入并远程操控多台计算机信息系统作为“傀儡机”,对他人网站或者服务器发动分布式拒绝服务攻击(俗称“DDOS”共计),造成目标服务器网络宽带被占用、网络通信堵塞中断等严重后果,被告人郭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315台,从中获利4万余元。
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本案是在《刑法修正案七》新增“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这一罪名后,该院判决的第一例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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