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大连市常务副市长曹爱华(正厅级)涉嫌贪污、受贿一案,21日在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被告人曹爱华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2017年5月15日,沈铁检察分院受理了曹爱华涉嫌贪污、受贿提起公诉一案。该案系
辽宁省纪委查办,并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沈铁检察分院侦查终结的重大职务犯罪案件。曹爱华曾在营口市、团省委和大连市任要职多年,其涉案犯罪事实笔数之多、数额之大在省内司法机关近年查办的同类案件中较为罕见。她也是辽宁贿选案的重要涉案人员。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00年至2016年,被告人曹爱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企业经营等方面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从中大肆收受财物。还违反规定设立账外资金,并将部分资金非法占为己有。经确认,其贪污、受贿犯罪事实共计64笔,涉案数额1200余万元。
据悉,一审宣判后,曹爱华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提起上诉。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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