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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逼创始人配偶签不公平协议,怎么办?

发布时间

2025-08-29
土豆网创始人王某与前妻杨某的离婚风波,是很多投资人及计划上市的公司创始人的噩梦,因离婚分割财产涉诉股权被冻结,导致土豆网错失上市时机,被优酷网抢先一步,最终被优酷网并购。前车之鉴,投资者们为避免此类风险,想出了两个不公平的条款,对创始人配偶围追堵截,期望将风险扼杀在摇篮里:

一、要求签署“创始股东、实际控制人、大股东结婚或离婚必须经过股东会同意”的“土豆条款”!


风险投资协议中的上述条款,因为违反法律对婚姻自由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即便约定了违约责任,违约条款也会因为违反前述规定而被认定无效。


二、投资人另辟蹊径,向创始人及其配偶提出其他不公平要求。


不签订“土豆条款”,投资人的投资款可能因为创始人的离婚风波打水漂;但签订“土豆条款”又会被认定无效。左也不是,右也不是,投资人陷入两难的境地。


为解决这个问题,投资人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提出了几个办法:一个是 “委婉劝退”,让创始人的配偶将股权转让并退出股东会,同时在章程中约定,没有经过投资人或股东会的同意,创始人的股权不得转让。这样约定后,即便创始人的配偶起诉离婚分割财产,也只能分割股权的价值获得补偿金,并不能分割股权,公司的控制权依然在创始人手中,公司不会因为创始人的婚姻问题处于停滞或陷入无法形成股东会决议的危机中。

二个是订立“澶渊之盟”,让创始人与其配偶签订婚内协议,约定股权归创始人,公司的权益归创始人。


三、创始人的配偶该如何保障自身权益?


很多投资人会明确表态,如果配偶不退出公司便不会投资,为了不阻碍公司的发展,被迫选择退出公司的配偶究竟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1、有些配偶选择将小部分的股权转让至可信任的人名下,以便在退出公司后,对公司的财务资料及经营情况享有知情权;


2、签订婚内协议时,可以要求根据公司股权价值及未来发展情况提前对公司的股权价值作出评估,并约定在不同的年份补偿女方不同资金。同时约定在公司上市多长时间后,创始人名下的股权归为夫妻共有,此时约定的时间建议要求在解禁期满之前,避免创始人将股权卖出后,股权数量减少,累及自身权益。这样的约定对于创始人来说会有很大的压力,实践中有很多公司在融资后十年八年都可能无法成功上市,因此具体到个案的时候,需要定制化的设定条款,如果补偿款逐年上涨,万一公司不上市,创始人可能会欠配偶大额资金,届时配偶提出离婚,公司股权依然会面临很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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