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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两地婚姻家事生效判决,如何相互申请执行?

发布时间

2025-10-10
随着香港与内地交往日甚,涉港婚姻愈趋普遍,随之产生的家事纠纷也在不断增加,由于两地法律体系不同,很多跨境婚姻纠纷最怕赢了官司却执行无门,担心内地的婚姻家事判决在香港会变成“一纸空文”?或者香港的婚姻家事判决到内地会遭遇“卡壳”?

别担心!为促进两地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事案件判决,两地均出台了相关规定解决这个问题!今天就来帮大家理清跨境判决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思路!

一、法律依据

内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24年1月29日施行)

  香港:639章《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第645章《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规则》


二、适用范围(可在两地相互认可和执行的案件类型)

内地14类婚姻家事案件:包括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婚内夫妻财产分割、抚养纠纷(限于夫妻之间扶养)、监护权纠纷(限于未成年子女)、探望权纠纷、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等。

香港12类婚姻家事案件:包括离婚绝对判令、婚姻无效绝对判令、赡养令、管养令、有关财产的命令等。

⚠ 注意:赡养、继承、遗产管理或者分配、离婚后损害责任、同居关系析产等特定类型案件暂不适用。


三、申请程序

✅ 香港判决 → 怎么到内地申请认可和执行?

1、管辖法院:向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2、申请材料:

☑ 申请书;

☑ 经香港法院盖章的生效判决副本;

☑ 香港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书;

☑ 缺席判决需提供已合法传唤当事人的证明文件;

☑ 经公证的身份证明材料;

☑ 中文译本(原始文件非中文文本的)。

3、法院审查与裁定:内地法院主要审查是否违反内地法律的基本原则或社会公共利益、是否以欺诈方式取得、原审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等,经审查认可后会作出认可和执行的裁定,该裁定具有与内地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申请人便可据此再向法院申请执行财产。

4、执行财产范围:两地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分别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两地法院相互提供本方执行判决的情况,且两地法院执行财产的总额不超过判决确定的数额。


✅ 内地判决 → 怎么到香港申请认可和执行?

1、管辖法院:向香港区域法院提出

2、申请材料:

☑ 申请书;

☑ 经内地法院盖章的生效判决副本;

☑ 内地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书;

☑ 缺席判决需提供已合法传唤当事人的证明文件;

☑ 身份证明材料。

3、主要程序:

1)向香港区域法院申请登记令(登记内地判决):区域法院认为登记申请由原讼法庭更为便捷地,可移交原讼法庭处理;

2)送达登记令:作出登记令后须送达给被申请人;

3)作废登记申请:被申请人可在法院指明的期限内申请作废登记;

4)强制执行:如作废申请被驳回或逾期申请,命令生效后判决即可在香港被强制执行。

⚠ 特别注意:对于内地的离婚证,香港法院仅承认婚姻关系解除效力‌,不自动认可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条款的效力。‌

4、法院审查与裁定:香港法院主要审查原审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判决是否生效、程序是否正当、是否违反香港基本原则或者公共政策等。经香港法院登记后,该内地判决与香港法院作出的判决具有相同效力。


⚠ 律师提示:

1、注意申请认可和执行的诉讼时效是2年,千万别错过2年的期限!

2、提前按照要求准备好材料,特别是要法院出具生效证明,若原始文件非中文版本的,还要准备好翻译的公证文件。

3、财产线索至关重要!无论是诉讼或者执行阶段,尽可能多地收集被申请人在两地的财产线索。

目前两地判决互认机制已趋成熟,但由于跨境司法程序较复杂,且涉及不同的法律体系,建议委托熟悉两地跨境执行实务的律师来协助处理,避免踩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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