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离婚律师: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在离婚诉讼中,经常会遇到要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究竟哪些债务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哪些不会?今天我们跟大家八一八:
一、 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核心标准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三点:
共同意思表示: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
共同生活用途: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但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债务。
共同经营用途: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但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
其中,后两点是实务中的主要争议焦点。
二、 关键争议:“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的认定
当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时,核心在于审查债务的实际用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主张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需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
用于共同生活:指为维系家庭共同消费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有房产、家庭医疗、子女教育等。
用于共同经营:指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经营、或收益归家庭共享的投资经营活动。
反之,以下情形通常不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的债务;
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且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
一方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所负的债务。
三、 实务建议与风险防范
为有效规避风险,建议:
审慎签名:避免在不明情况的借款合同上共同签字或轻易进行口头、书面追认。
财务清晰:保持个人账户与家庭共同账户、配偶经营账户的界限,避免财产混同。
保留证据:若实行分别财产制,建议订立书面协议。对于非共同债务,保留未追认、未用于共同生活的证据(如分居证明、独立消费记录等)。
四、 若涉诉应对策略
若因配偶个人债务被起诉,可从以下几点进行应对:
要求债权人证明该债务符合“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的情形。
积极举证债务实为配偶个人债务(如证明资金未流入家庭、双方感情不和已分居等)。
审查债务的真实性与合理性,防范虚假诉讼。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本质是审查其是否出于“共同意愿”或用于“共同利益”。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此审查日趋严谨。了解规则,未雨绸缪,是保护自身财产安全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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