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期权行权收益如何分配?
【案情简介】
2003年,梁先生留学归来,就职于深圳某上市公司。2009年12月,公司授予梁先生期权500000股。根据期权计划规定,2014年12月,梁先生方可行权,以每股0.05美元的价格购买相同数量的股票。2010年,梁先生与温女士相识,次年结婚。2014年5月,温女士以性格不合为由提出离婚,并主张分割梁先生尚未行权的期权。梁先生则认为该期权系婚前取得,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温女士无权分割。为此二人争执不下,温女士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意见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梁先生婚前取得的期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就此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其一,该期权系婚前取得,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其二,该期权为婚后行权,经历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梁先生对期权的行权投入了时间和精力,故其收益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点评】
广东风泽律师团对上述观点均特质疑,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期权属于非财产性权益,无法进行分割。企业员工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股票期权是企业员工有条件的购买本企业股票的资格,属于财产性权利,是一种可期待的权利,具有不可分割性。
其次,婚内可行权的期权可将行权后获得的收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上市公司设立的期权是一种激励机制,与被授予人的身份、工作能力、工作年限、工作业绩等密切相关。如果所获期权在婚前被授予,行权权益是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获得,且被告能够行权获益与原告的家庭劳动付出和支持等行为相关联,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应当认定被告的期权行权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后,离婚时不可行权的期权应当在离婚后另案起诉。尚未行使的期权将来存在多种可能性,如因当事人放弃行权而不能获取相应的股票等,且未来行权所取得的利润(股票实际购买价与出售价格的差额)亦无法确定。故实践中对于离婚时尚未行权获取的股票暂不处理,可待日后实际行权时另行起诉解决。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待到期权行权后,当事人可再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
综合上述理论分析,本案中,因离婚时,梁先生名下的期权尚未行权,温女士不能主张分割该财产性权利。只有等到梁先生行权后,明确了具体的收益,温女士方可通过诉讼或协商的方式分割该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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