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申茵律师

律所

首页 >> 新闻中心>> 财产分割

离婚时能否分割未成年子女之财产?

发布时间

2015-05-11

  【案情简介】
  朱先生和白小姐结婚十余年,育有一子朱小白,现年十五岁。双方十余载的爱情走到尽头,无可挽回,决定协议离婚。但在分割部分朱小白的财产的时候,双方产生了激烈争执。

  【意见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离婚时分割的财产,包括朱小白的财产,是朱先生和白小姐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而朱小白作为无经济收入的未成年人,其财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朱先生和白小姐有权在协议离婚时对该财产进行分割。
  另一种观点认为未成年人虽然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但是其个人合法所得的财产也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其父母在离婚时无权将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律师分析】
  深圳知名婚姻律师马成同意第二种观点,对于本案分析如下:
  1. 未成年人的财产范围
  (1)因继承、赠与或其他无偿取得的财产。
  依据《继承法》之规定,未成年人有权通过遗嘱继承等获得遗产,其遗产应当归属未成年人本人。此外,未成年人纯受益的获赠与的财产也属于个人财产。
  (2)因劳力、智力成果或其他有偿取得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报酬,或者通过发明专利、发表文章、绘画作品等智力成果获得的报酬应属于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其依据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因此,具有人身依附性之奖励,知识产权利益,以及其他有偿获取的财产,应当属于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
  (3)因人身受到损害而获得的赔偿。
  未成年人因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致残的,有权要求负有赔偿义务的人予以赔偿,包括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其中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属于被侵害的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
  2、监护人是否有权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未成年人其父母的监护人之身份不因离婚而当然丧失,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亦是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监护人。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所以,离婚时双方分割财产,如果不是出于保护被监护人利益的情况时,离婚当事人双方均无权对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进行处分甚至分割。
  因此,父母在离婚时,既不能擅自处分未成年子女的个人财产,亦不能强行占为己有,更不能分割属于未成年子女个人的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八条 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四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关键词】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律师离婚协议书


 如果您有婚姻法律问题想要咨询知名深圳离婚律师,或是了解广东风泽律师团更多讯息

 敬请关注: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网站http://www.sy-law.cn/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23楼

 联系电话:13823139735,13510726181

 QQ:3572083912

Copyright © 2008-2026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