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君如、陈可辛十七载同居,是否构成事实婚姻?
【基本情况】
陈可辛与吴君如爱情长跑十七年,育有一女,年已九岁,两人虽没有正式注册结婚,大家很自然地将吴视为“陈太”。双方并非追求新潮的生活方式,而是彼此早在内心深处确信会与对方保持一个非常长久的关系。吴君如则说,有些人结婚是为了维系感情,而她与陈可辛之所以不着急结婚,是因为非常相信感情。那么同居十七载,甚至爱情结晶都有了,从大陆法律角度看,是否构成事实婚姻呢?
【律师分析】
《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事实婚姻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事实婚姻没有履行法定的结婚程序,因而是一种违法婚姻,至于其效力需视情况而决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1994年2月1日是事实婚姻能否得到法律承认的界限,只有在此之前的事实婚姻才能得到法律承认。根据大陆的法律来看,吴君如与陈可辛虽如胶似漆,爱情甜蜜,虽互认对方为人生伴侣,因少了一道法定程序而只构成同居关系,也不符合上述关于事实婚姻的规定,故不构成合法夫妻关系。所以双方有许多权利均无权享有,例如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相互之间无权继承对方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形成的财产、债权、债务,如无特殊约定,财产会被认为是按份共有的财产,债权、债务也会被认为是一半共同的。
【律师提醒】
同居关系通过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即可以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因此,有意结婚的男女都应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这既符合法律的规定,又能保障自己的权益。虽一纸婚书不能令保鲜爱情,却可保障基本的法律权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条 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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