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婚前按揭买房,离婚如何分割?
【案情简介】
穆小姐2010年5月首付购买一套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某楼盘的商品房,之后与孟先生恋爱并于2012年7月登记结婚后一直居住于此。2014年9月穆小姐一次性付清房贷后拿到房产证。婚后由于双方性格、爱好、生活习性均不合,且孟先生对穆小姐常实施家庭暴力,无奈之下穆小姐于2013年9月向法院提出诉讼离婚。孟先生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同意离婚,但要求平均分割共同居住的房屋。穆小姐认为房子是自己婚前购买,婚后还贷全部由自己转账支付,与孟先生没有一点关系,房屋产权应当归自己所有。
【律师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买房,婚后共同偿还银行贷款的离婚纠纷案件。如单纯就登记结婚之后,双方婚后共同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字面意思理解,一部分人与孟先生的观点一致,认为既然是婚后取得的房产证,就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以分割,在没有财产约定的前提下一般平均分配。
然而按揭买房有它的特殊性,那就是购房人在与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自己支付了部分首付款,其它的是向银行借款,银行作为购房人的债权人已经替其支付了剩余房款,而出卖人已经拿到了全部的房款。购房人一般以房屋向银行作抵押借款,此时房屋的买卖已经全部完成,购房人与银行只是借贷关系。房屋产权证的办理往往有一段时间,恰巧适婚男女在此期间又办理了结婚登记,但绝不能因为产权证是在婚内取得的就全然认为产权归双方所有。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因此本案当中孟先生主张一半的房屋产权是无法得到法院支持的,对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可以要求穆小姐给予现金补偿。
【关键词】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律师,离婚协议书
如果您有婚姻法律问题想要咨询知名深圳离婚律师,或是了解广东风泽律师团更多讯息
敬请关注: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网站:http://www.sy-law.cn/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23楼
联系电话:13823139735,13510726181
QQ:3572083912
Copyright © 2008-2026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