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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长期分居,子女有权要求未同住一方支付抚养费吗?

发布时间

2015-08-11
 

  【案情简介】
  2009年6月,韦先生和窦小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之后很快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育有一子韦小某。由于缺乏对彼此的了解,两人经常因为琐事争吵,有时甚至大打出手。2012年7月,在一次争吵后,窦小姐一气之下回了娘家,之后便外出务工,且很少和家里联系,韦先生也不愿将家里特别是韦小某的情况告诉窦小姐,但两人并未解除婚姻关系。2015年6月,韦小某诉至法院,要求窦小姐支付抚养费

  【意见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父母分居期间子女是否有权要求未与其生活的一方支付抚养费,对此,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韦小某有权要求未与其共同生活的窦小姐支付抚养费。《婚姻法》以及《婚姻法解释(三)》对于夫妻双方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有相关的规定。抚养费的支付与否不能以父母离婚为前提。无论父母是否离婚,抚养子女都应是父母双方的法定义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韦小某无权要求未与其共同生活的窦小姐支付抚养费。韦先生与窦小姐虽然长期分居,但双方的夫妻关系并没有解除,双方仍然是合法夫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所获得的大部分收入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另外,与韦小某生活的韦先生亦可以支配夫妻原有的共同财产来抚养儿子,所以窦小姐无需支付抚养费。


  【律师点评】
  广东风泽律师团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1、《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婚姻法》并未设定“子女要求一方支付抚养费以父母离婚为前提”这一规定。具体到本案中,韦先生和窦小姐虽没有解除夫妻关系,但窦小姐作为韦小某的母亲,其有义务抚养尚未成年的儿子。
  2、《婚姻法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为进一步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婚姻法解释(三)》在《婚姻法》的基础上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这也进一步体现了婚姻家庭法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的法律功能。本案中,窦小姐外出务工,对于家庭特别是其子韦小某很少过问更没有寄钱回家,可视为其拒不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韦小某要求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3、从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方面考虑,也应支持韦小某的诉讼请求。父母分居期间,未成年子女得不到来自父母双方的爱护,从而导致父爱或是母爱的缺失,这非常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若此时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那势必会加深一方与子女及另一方的矛盾。现实生活中,父母分居多因夫妻矛盾引起,与子女生活一方极有可能以另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而拒绝另一方看望子女。双方若长期僵持,不仅会使得夫妻感情恶化,也会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的伤害。
  综上,韦小某有权要求窦小姐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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