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如何办理协议离婚登记
【法律咨询】
李女士来电咨询:律师您好!我想咨询办理协议离婚登记手续的相关事宜。我和丈夫是自愿离婚,已经签署了离婚协议,现在我们还需要再办理离婚手续吗?我们两人都是深户,办理离婚手续时我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呢?
【广东风泽律师团 回复】
李女士您好,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属自愿离婚的,签署完离婚协议后,仍需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所谓协议离婚,即夫妻双方需对离婚、抚养权、财产等一应事项均达成合意,没有任何争议,否则无法“协议”,只能诉讼解决。
协议离婚的,夫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且需要携带以下证明材料:(1)双方户口证明;(2)双方居民身份证;(3)离婚协议书;(4)结婚证。而且根据不同的地区有不同要求,双方需各提供2张近期2寸的免冠照片,并当场填写《离婚申请书》,有的婚姻登记机关要求离婚协议当场签字才有效。具体要求以每个地区婚姻登记机关的详细规定为准。
【律师建议】
当事人双方应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不得委托他人办理。离婚协议应当是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共同对子女抚养教育、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等问题作出妥善安排,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鉴于离婚协议内容涉及较专业,为了避免出现协议无效的情况,建议委托专业的律师来书写。
【相关法条】
《婚姻法解释(二 )》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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