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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居关系及父母赡养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

2015-10-09

  【案情简介】
  胡先生与相恋多年的女友蒋小姐已到谈婚论嫁之际,无奈胡先生的母亲韩女士一直不乐意蒋小姐成为其儿媳妇,百般阻挠,软硬兼施,为防止胡先生偷拿户口本去登记结婚甚至将户口本藏匿起来。最终,恼羞成怒的胡先生写下书面协议:与韩女士断绝母子关系,从此不再赡养韩女士,其生老病死与胡先生无关。胡先生与蒋小姐如期举办了婚礼但未进行登记结婚,双方同居后胡先生在外工作打拼,蒋小姐则全心全意的在家照顾胡先生的衣食起居,二人均对重病在床的韩女士不闻不问,不管不顾。


  【案件焦点】
  焦点一:韩女士能否通过隐藏户口本阻挠胡先生与蒋小姐结婚?
  广东风泽律师团认为,韩女士无权阻碍胡先生的结婚自由。《婚姻法》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就是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其中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当事人是否结婚,与谁结婚,是其本人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而本案中,韩女士的做法恰恰违背了婚姻自由原则,其行为侵犯了胡先生的结婚自由。
  焦点二:胡先生能否通过一纸协议断绝母子关系?
  广东风泽律师团解析如下: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不认可血缘关系的断绝。也就是说,无论通过何种方式,或者双方合意,均不可断绝自然血亲之间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故胡先生不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断绝母子关系。
  焦点三:胡先生与蒋小姐是否建立婚姻关系?
  广东风泽律师团解析如下:《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明文规定,婚姻生效的法定要件系双方处于自愿,携带相关材料到婚姻登记中心办理结婚登记,在中心颁发结婚证后,婚姻关系方才确立。我国法律不承认婚礼或者其他民间习俗方式确立婚姻关系,因此,虽然胡先生与蒋小姐已举办婚礼,公开承认夫妻关系,甚至有见证人,其双方仅仅成立同居关系,不能得到《婚姻法》保护。
  此外,胡先生与蒋小姐亦不成立事实婚姻。按照我国的法律,事实婚姻一般确认为违法婚姻。我国《婚姻法》第八条关于结婚登记的规定,是强制性规范,因此,即使符合结婚条件只是未办登记手续的事实婚姻,原则上也不具有合法地位。只有在补办登记手续后才能得到发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焦点四:蒋小姐作为“非婚妻子”缺失什么权利?
  广东风泽律师团认为,因郭先生和蒋小姐不存在法律上认可的婚姻关系,若双方一直处于“同居”状态的话,对郭先生死亡后的遗产不享有法定继承权。如果郭先生生前未对其遗产作出安排,未以遗嘱的方式作出处分,那么蒋小姐本人无权继承其财产。
  夫妻之间互负忠诚义务,而同居夫妻之间没有法律约束,只有道德约束。也就是说,即便郭先生出轨,蒋小姐也无法得到法律上的救济。
  《婚姻法》第二十条赋予夫妻间弱势的一方享有请求支付扶养费的权利,而不保护同居关系中的弱势一方,也就是说,蒋小姐无经济收入,只能依靠郭先生,而如果郭先生哪天对蒋小姐关爱不再,断了经济来源,蒋小姐则将诉苦无门。


  【律师提示】
  广东风泽律师团建议:双方应及时办理结婚登记。条件暂时不允许时,则应该委托律师起草并由双方签订同居相关的书面协议,约定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的处理、子女抚养等问题。此外,胡先生还可聘请律师为其起草遗嘱,将蒋小姐作为继承人,在胡先生去世后,有权继承其财产,并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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