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公屋承租权如何确认?
【案情简介】
栗先生与黄女士于1999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9月登记结婚,2001年生育一女。一直以来,双方未曾购买房屋,共同居住在栗先生单位分配的房子里(以栗先生名义承租)。栗先生和黄女士婚后初期感情尚好,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现黄女士要求离婚,栗先生表示同意离婚。离婚之际共同财产与债务均已达成共识,唯一争议点在于那套承租的房子,黄女士欲继续承租,而栗先生则单方面解除了租赁合同。
【案件焦点】
上述案例的关键问题在于:
1. 栗先生的行为是否侵害了黄女士的权利?
2. 只以栗先生的名义租住,栗先生是否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
3. 黄女士对于该房屋享有何种权利?权利受到侵犯该如何救济?
【意见分歧】
对此,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公有住房承租权具有人身专属性,只有适格职工才享有公房承租权,而其他人无此权利。结合本案,栗先生对于其公房承租权的处分并未侵害黄女士的合法权利,其有权单方决定解除租赁合同。
另一种意见认为,与作为单位职工的承租权人同住的具有家庭关系或亲属关系的人亦享有承租权,因此,离婚时一方解除租赁合同应当征得另一方同意,不得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利。本案中栗先生的行为则侵害了黄女士的合法承租的权利。
【律师分析】
广东风泽律师团认为,公房承租权是一种复合型的权利,不仅仅是承租关系这一债权关系中的权利,同时也包含了物权的内容,受人身关系约束。但是从法律角度分析,无论是婚姻期间还是离婚以后,作为非公房承租人的配偶一方对于居住的公房都享有法定的权利。其一,虽然公房的名义承租人是职工个人,实际上该福利的享受人不仅仅是名义承租人,还包括其同住家庭成员。其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了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的八种情形,此时作为非公房承租人的配偶一方可以享有承租权。法条明文确定并赋予了同住家庭成员的法定承租公房的权利。
【法律救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不足5年的,另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共同居住的公房享有法定的居住权;在离婚后,可依法院调解或判决而享有一定期限的居住权。在法定的八种情形下,在离婚后职工的同住家庭成员也可以依协商、法院调解或判决而享有公房承租权。一方承租的,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本案中,栗先生未经黄女士同意,擅自解除租赁合同的行为,侵犯了黄女士的居住权,法院应依照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男女双方条件同等情况下照顾女方、照顾残疾或生活有困难的一方以及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处理。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
二、问: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在什么情况下,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答: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三、问: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什么原则处理?
答: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
(一)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二)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三)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四)照顾无过错一方。
四、问: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是否给予经济补偿?
答: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五、问: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否由双方分别租住?
答: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予准许。
六、问: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的,可否暂时居住?
答、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其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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