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妻离婚,赔了夫人又折兵
【案情简介】
2000年5月,周先生与陈女士经人介绍登记结婚。登记结婚后不久周先生便外出打工。周先生平时热衷于购买彩票,2000年12月其彩票中奖400万,但周先生隐瞒中奖一事,以婚后聚少离多,且无感情基础为由,向陈女士提出离婚,并表示自己愿意替陈女士还清其父母的外债10万元。毫不知情的陈女士经慎重考虑,认为强扭的瓜不甜,同意离婚。二人签订财产分割协议,约定其他财产归周先生,随后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后,陈女士才发现周先生中奖一事,要求分配奖金,周先生却拒绝承认。陈女士一纸诉状将周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分割财产。
【律师分析】
本案中,周先生中奖发生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中奖奖金属于夫妻间的共同财产,陈女士理应分割。虽然周先生主张二人离婚时已经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陈女士无权分割中奖奖金,但本案中陈女士是在周先生故意隐瞒中奖实情的情况下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根据《合同法》规定,因重大误解、欺诈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本案中的财产分割协议陈女士可以主张撤销,协议因撤销而无效。另外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周先生本来是希望隐瞒中奖事实与妻子协议离婚实现独占财产的目的,但是现在因为周先生恶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陈女士可以向法院请求少分或不分给周先生财产,还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相关法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关键词】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律师,离婚协议书
如果您有婚姻法律问题想要咨询知名深圳离婚律师,或是了解广东风泽律师团更多讯息
敬请关注: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网站:http://www.sy-law.cn/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23楼
联系电话:13823139735,13510726181
QQ:3572083912
Copyright © 2008-2026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