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能否分割无房产证的小产权房?
【案情回放】
孔小姐与其丈夫段先生结婚六年,育有一女段小某,年仅4岁。婚后不久,孔小姐以夫妻共同财产60万元购买了“小产权楼房”一套,未进行登记。因当初相互了解不够,婚后第四年双方性格缺点暴露,夫妻感情逐渐淡漠。经慎重考虑,二人正式提出协议离婚。双方决定年幼的段小某与母亲孔小姐共同生活,但就小产权房的分割问题二人未能达成共识。多次协商无果后,孔小姐觉得久拖不决不仅丧失时间成本,亦耗费大量精力,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获得该房产的所有权。
【律师分析】
离婚案件中涉及小产权房分割常见的四种情况:第一种就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向第三人购买的小产权房;第二种是夫妻一方在婚前购买的小产权房;第三种是一方婚前或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建造的小产权房;第四种是一方因继承而取得的小产权房。而本案属于第一种情形,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政策规定,小产权房不能基于买卖等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因此,孔小姐与段先生向第三人购买的小产权房属于未获得产权的地上建筑物,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物权性质。
那么段氏夫妻能否在离婚时分割该小产权房呢?广东风泽律师团认为,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但是,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未对小产权房的归属作出明确规定,其不具有国家合法产权基础,所有权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在离婚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如果就此房屋发生纠纷,法院不会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本案中,孔小姐的请求将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孔小姐虽无法分割所有权,但该房屋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那么孔小姐是否还有其他方式争取与该小产权房相关的权益?再通过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得知,法院只能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即仅可以对房屋的财产权益予以分割,而不能对房屋本身予以分割。司法实践中存在法院判决的结果就是将该房屋的使用权归一方,由获得使用权的一方向另一方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至于经济补偿的数额的确定,双方可以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还可以进行价格评估,原则上以该小产权房的购买价格为基础,同时考虑房屋的增值情况,支付合理的数额。
【律师提点】
本案中,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从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角度出发,孔小姐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从给予孔小姐及段小某良好的居住空间和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的角度来争取该小产权房的使用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关键词】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律师,离婚协议书
如果您有婚姻法律问题想要咨询知名深圳离婚律师,或是了解广东风泽律师团更多讯息
敬请关注: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网站:http://www.sy-law.cn/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23楼
联系电话:13823139735,13510726181
QQ:3572083912
Copyright © 2008-2026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