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回放】
“我要告我的4个儿子,我快生活不下去了。”今年8月,崇州法院怀远法庭里来了一位满头白发的老人。老人情绪有些激动,拉着法院工作人员的手,一直哭诉自己的委屈。
廖惠群今年已经84岁,一共养育了5个儿子,如今儿子们都各自安了家。老伴在几十年前去世后,廖惠群就一个人独自居住。老人的生活来源,主要是一些补助和低保,平时也会去大街上捡点废品来卖。
几年前,老人其中一个儿子入狱服刑,留下一个10多岁大的孩子,老人又照看起了这个小孙子。随着年纪增加,廖惠群的身体也变得大不如前,遇到天气变化就可能生病。另外,她的微薄收入也渐渐不够支撑祖孙俩的生活。
为了生活,廖惠群挨个来到她的4个儿子家,希望能得到他们的帮助,每个月给点生活费。令她没想到的是,4个儿子各自找起理由推诿,声称自己经济也不好过,没法给她钱。廖惠群只好前往法院起诉。
在法庭上,4个儿子一开始仍然是拒绝赡养老人。在听到儿子如此决绝的答复后,廖惠群抹起眼泪,大喊要和这些孩子断绝母子关系。办案法官见此情况,当即对四个儿子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指出不赡养的法律后果。为了维护老人的合法权益,法庭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判决支持老人的诉求,要求每个儿子每月给付廖惠群老人100元的生活费。
【律师说法】
《礼记•礼运篇》有云: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可见,“养儿防老”是千百年来中国传统家庭文化的观念之一,父母生儿育女一方面为传承家族,延续命脉,另一方面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终。现实生活中出现类似上述新闻的血淋淋事实比比皆在,为人子女养者如此凉薄,实在令人齿冷。对这种拒绝赡养的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思想素质低,缺乏感恩之心;法律意识淡薄,误以为赡养仅系道德责任;法院判决缺乏强大权威性等等。
中国婚姻家庭金牌律师团对本案评析如下:
一、
赡养父母既是道德责任,又是法律义务。
在大多数人的意识观念里,生儿育女与孝敬父母是作为平凡人最基本的道德信义,仅仅将赡养父母视为道义领域的基本责任,不具有外在法律强制性,仅具有内在道德约束。实则不然,《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
赡养费的权利。可见,有了该法条的明确规定,赡养父母也从道德责任上升至法律义务。
廖惠群以四个儿子拒绝赡养自己为由向法院起诉具有法律依据,法院支持其诉求的判决既符合法律规定,又满足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系情理与法理的统一,是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相结合的体现。
二、
赡养应当不仅做到物质上的赡养,还应当包括精神上的赡养。
从微观角度来看,赡养父母不仅涉及赡养费的支付;从宏观方面来讲,赡养人应当履行对父母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年老父母的特殊需要。所以完整的赡养义务包括物质供养,精神慰藉,生活照料三个方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精神赡养作出相关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子女,应当经常看望或问候父母。由新闻内容可知,长久以来,廖惠群与小孙子相依为命,四子既未支付赡养费,也未定期探望老人,甚至连廖惠群生病也不闻不问,廖惠群欲享受天伦之乐的精神需求长期得不到满足,如果有条件而不回家探望父母的子女,廖惠群一旦起诉,法院应该受理。并根据其合理的精神诉求,判令子女履行精神赡养的义务,即我们常说的“常回家看看”,可以作出子女定期探望老人的判决。
三、
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法律责任及救济途径。
1、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法律责任
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民事责任规定于《婚姻法》第四十四条,对遗弃家庭成员的,受害人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予以调解;对遗弃家庭成员的,受害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
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由此可知,对于遗弃老人的行为情节轻微的,可由当地的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对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赡养人进行思想教育,使其悔改。
而根据司法实践,如果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
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具有对被害人长期不予照顾、不提供生活来源;驱赶、逼迫被害人离家,致使被害人流离失所或者生存困难;遗弃患严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遗弃致使被害人身体严重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恶劣情形,应当依法以遗弃罪定罪处罚。因此,拒绝赡养达到遗弃程度将面临牢狱之灾!
2、赡养人拒绝支付赡养费的诉讼救济
在诉前或者诉讼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对于追索赡养费的,被赡养人可以向法院对申请先予执行。在判决生效后,如果赡养人仍拒绝执行给付赡养费的判决,则有权向法院申请
强制执行。
结语
乌鸦尚知反哺,羔羊亦懂跪乳,父母子女关系是血浓于水的亲密关系,父母在时应及时行孝,免得出现“子欲孝而亲不在”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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