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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非儿戏 轻易反悔要不得

发布时间

2015-11-06

    平安广西网玉林讯(通讯员 黄双)近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作出终审判决,维持玉州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依法认定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离婚协议真实有效,判决被告覃某按约履行义务,向原告钟某支付已垫付银行8个月的房屋按揭贷款共10800元。

  钟某(女方)与覃某(男方)于2010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2012年6月15日生育女儿覃某某。2013年6月21日,双方到玉林市玉州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时双方《离婚协议》中约定“结婚时双方为买房向银行贷款人民币218000元,每月偿还本息人民币1350元。已还款2年,剩下18年由男方继续偿还直到借款本息还完”。此后,自2013年8月起,房贷款由钟某归还,每月1350元,至2014年3月,钟某共偿还了10800元。该款经钟某向覃某追讨,覃某不予支付,钟某遂诉至法院。被告覃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庭审,且未提供答辩意见和证据给法院。

  玉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钟某与被告覃某在《离婚协议》中对“债务分割”的约定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约定合法有效。被告覃某应依照该约定承担偿还房屋贷款本息的义务,原告已为其垫付了房贷本息10800元,被告应支付给原告。

  覃某对法院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覃某称因工作原因其患有职业病,钟某经常与其闹矛盾,并提出要离婚,但覃某不同意。钟某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欺骗覃某先离婚分开一段时间,几个月后再复婚,并要求覃某同意共同购买的房屋归钟某所有,所欠银行贷款由覃某偿还。对如此不公平的约定,覃某坚决不同意。但钟某又称这样做,才能体现覃某的诚意。覃某为了换取钟某回心转意,才同意签订离婚协议。离婚后,钟某原形毕露,不同意复婚。因此离婚协议是在钟某欺骗之下才签订的,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显失公平。而且覃某患上职业病,将面临失业的困境,不仅需要治病还需要支付女儿的抚养费,根本无力偿还银行贷款。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财产处理的条款应予撤销或变更。一审未查明事实,未确认离婚协议的真实性,做出错误判决,请求中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钟某的诉讼请求。

  玉林中院在审理中查明,2014年6月3日,覃某向玉州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撤销2013年6月21日覃某与钟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第三条的约定内容。请求判定原夫妻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归钟某所有,由钟某个人还贷。玉州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没有显示公平,亦不存在欺骗的情形,合法有效,依法驳回覃某的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生效。

  玉林中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在双方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时自愿达成的,明确了不存在胁迫、欺诈、误解情形,并签署了“完全同意本协议书的各项安排”的意见,因此覃某称其系受到钟某的欺骗才与钟某签订离婚协议,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认定。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离婚时,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是因人身关系的解除而产生,财产如何分割,以自愿为原则,财产的分割,往往包含有照顾、补偿的性质,不一定基于公平的原则。因此,覃某主张离婚协议在财产处理上显失公平,应于撤销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且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已经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予以确认,覃某应按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但覃某没有履行房屋按揭贷款的还贷义务,钟某才不得已代为还贷。故钟某诉请覃某支付其已垫付的房屋贷款10800元,合法合理,应予支持。(来源:平安广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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