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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买二房,假离婚引来“真麻烦”

发布时间

2015-11-12

  【案情简介】
  胡先生和夏女士于2010年结婚,婚后生活幸福,2012年生育婚生子。为了享受购房的国家优惠政策,胡先生和夏女士商量,二人暂时办理离婚手续,等买完房产再重新登记。2013年双方协议离婚,未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后二人一直同居生活,直至2014年,新购房产的手续办理完毕,登记在胡先生的名下,当夏女士兴高采烈地约胡先生复婚时,胡先生却认为二人已在办理离婚登记,早就不是夫妻,该房产也系自己的个人财产。

  【律师分析】
  广东风泽律师团认为,“假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基于某种特殊目的,往往是不正当利益,借离婚为名,从表象上达到欺骗他人的目的,而离婚的行为。“假离婚”一般采取协议离婚的方式,但也不排除当事人为了达到“逼真”的效果采取诉讼离婚的手段。实践中,许多夫妻双方往往为了逃避债务、福利分房、买房、职位升迁等原因假离婚,但不乏通过假离婚的方式,哄骗对方达到真离婚的目的伪善之徒。
  本案中的胡先生颇有假戏真做之嫌,夏女士可谓竹篮打水一场空。无论当初是否有离婚的真实意愿,但双方事实上已基于自愿行为正式办理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解除。婚姻的登记行为具有公示效力,双方不再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离婚行为当属有效,通俗地说,胡先生与夏女士既无夫妻之名,亦不应有夫妻之实矣。
  婚是离定了,那么财产呢?深圳离婚律师分说如下:本案中双方未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所以夏女士向法院主张分割夫妻间共同财产的要求应受法律保护。而且,本案胡先生和夏女士在登记离婚后,仍然居住在一起,这期间属于同居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所以对于与胡先生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夏女士可以主张按一般共有财产分割。
  最后,团队资深婚姻律师提醒大家,感情之事岂容儿戏!“假离婚”需谨慎,一纸分书下,覆水再难收。一旦办理离婚手续,感情不再、家庭分裂,所有的苦果都要自食。切莫为了眼前的利益而“假离婚”,以免最后得不偿失。

  【相关法律】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十条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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