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贺先生和孙女士均是深圳户籍,于2013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不久两人便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两人在龙华新区经营生意,本来生活平静幸福。不料2014年7月,贺先生因酒醉与谢先生在一酒店发生摩擦,将谢先生打伤,被法院判处
有期徒刑1年,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7万元。现孙女士想起诉离婚,而谢先生却要求孙女士给付赔偿金7万元。
【律师分析】
本案贺先生因犯罪所发生的
侵权之债,其妻孙女士是否负有赔偿责任?中国金牌婚姻律师团认为,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侵权一方的个人债务,但该侵权行为与其家庭利益有关的除外。夫妻一方因犯罪行为产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实施犯罪行为一方的个人债务。本案中贺先生因喝醉酒与谢先生发生冲突而将其打伤,由此而产生的债务应属贺先生的个人债务。另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对夫妻共同债务有明确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要求该债务具有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或债务是用于家庭经营、共同生活。本案中,贺先生因故意伤害谢先生所产生的债务非因
夫妻共同生活之需,其妻亦未参与贺先生的侵权行为,双方更无举债合意,故不应归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孙女士无需给付。
广东风泽
律师团提醒您,离婚诉讼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至关重要的。离婚诉讼中,若一方主张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举债一方需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果不能证明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另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但若是债权人起诉要求一方偿还债务,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从维护
债权人和非举债方利益的角度来看,推定认定和举证责任的分配非常重要。
【相关法条】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
第三十九条 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侵权一方的个人债务,但该侵权行为与其家庭利益有关的除外。
夫妻一方因犯罪行为产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实施犯罪行为一方的个人债务。
《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十七条 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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