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申茵律师

律所

首页 >> 新闻中心>> 经典案例

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能否设定担保?

发布时间

2015-11-17
  
  【案情简介】
  何先生和李女士系大学同学,2010年两人刚毕业就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两人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2013年,何先生提出离婚,两人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婚内购买的房产归何先生所有,何先生在协议签订后的10日内补偿李女士人民币30万元。为此,何先生写下欠条,并请双方共同的好友吴先生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离婚后何先生因资金不足,仅支付了10万元,李女士多次索要无果,便向法院起诉何先生和吴先生,请求支付剩余款项。


  【律师分析】
  广东风泽律师团认为,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就如何处分共同财产达成了一致意见后,就产生了履行财产分割协议的问题,本质上这是债的履行,而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设定保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应当适用《合同法》的规定,离婚协议中的保证条款,如果是为了保证财产分割协议的履行,且不涉及其他,该保证条款有效,保证人应当受其约束。
  本案中何先生与李女士系自愿离婚,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分割属于双方共同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该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何先生依离婚协议给李女士的借条真实有效,其应当向李女士支付剩余的20万元。而吴先生自愿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保证的就是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后的协议履行,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现因何先生无法偿还剩余的财产,吴先生应承担连带担保保证责任,理应为何先生清偿剩余债务。当然,吴先生清偿后可向何先生追偿。
  深圳婚姻律师特别提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在承担保证责任上有很大差别。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保证责任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一个是“不能履行时”,一个是“没有履行时”。因此这两种保证方式要求保证人履行责任的时间、作为被告的情形、两者的抗辩权等都不相同。因此为他人提供保证时,深圳婚姻律师建议保证人在和债权人约定保证方式时,明确写明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避免今后因为约定不明引起纷争。值得注意的是,约定不明的风险还在于,《担保法》还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相关法律】
  《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 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
  (一) 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担保法》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关键词】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律师离婚协议书


 如果您有婚姻法律问题想要咨询知名深圳离婚律师,或是了解广东风泽律师团更多讯息

 敬请关注: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网站http://www.sy-law.cn/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23楼

 联系电话:13823139735,13510726181

 QQ:3572083912

Copyright © 2008-2026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