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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时未约定抚养费,子女能否因情势而变更主张?

发布时间

2015-11-17
  
  【基本案情】
  倪某的父母李某和高某于2002年5月31日调解离婚,约定婚生女倪某由双方轮流抚养。2004年4月6日,高某起诉要求确认倪某由其抚养。高某与李某达成调解协议,倪某由高某抚养,高某同意李某不给付抚养费。后倪某向法院起诉,请求父亲李某支付抚养费。
  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李某给付倪某2014年12月31日前的抚养费42400元;自2015年1月1日起每月给付倪某抚养费350元,至倪某满18周岁止。判决生效后,李某自动履行了判决内容。


  【典型意义】
  父母离婚时,双方协议一方不负担子女抚养费;但是经过一段时间之后,子女以生活、教育情况发生变化为由要求父亲或母亲抚养费用的,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本案给出了肯定的答案。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同时还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虽然离婚时高某同意李某不支付女儿的抚养费,但随着倪某生活费、教育费等不断增加,倪某要求父亲李某支付必要的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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