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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约定房产归子女,离婚后又反悔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

2015-11-18
  
  【案情简介】
  张先生和邱女士于2004年登记结婚,2008年生育婚生子小张。婚后因张先生脾气暴躁,二人矛盾渐深,张先生还常对邱女士拳脚相加。邱女士决定和张先生离婚。张先生见邱女士去意已决,无奈同意离婚,但要求清偿房贷后房产所有权归孩子小张。两人遂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后还贷过程中,张先生便以尚未过户为由反悔将房产赠与小张,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要求重新分割该房产。


  【律师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属子女,且双方已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方是否可以反悔。广东风泽律师团分析如下:
  本案张先生主张房产尚未过户给小张,要求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其之依据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因此张先生认为自己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均可以主张任意撤销权
  深圳离婚律师认为,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有房产归属子女,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该离婚协议主要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为目的而设定的。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赠与,有别于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赠与,这种赠与表面上体现了赠与的“无偿”性,但实际上往往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及其它附随义务紧密相连,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也属一项诺成性的约定。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且离婚协议的其它内容已经履行的情况下,应当视为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故这种赠与房产行为依法不能随意撤销。
  综上,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分割不同于一般的合同约定,而是以解除婚姻关系作为前提条件,对婚姻关系和共同财产这一整体达成的共识。本案离婚协议中张先生与邱女士对共同房产的处分系双方共同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该赠与不应被撤销。同时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因此张先生若想反悔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分割,需在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出,并举证证明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婚姻法》(解释二)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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