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王女士来电咨询:马律师,您好!我与丈夫曾先生结婚后一直租房子居住,公公婆婆以我丈夫曾先生的名义买了一套一居室的房子,购买价款为人民币200万元,公婆支付了首付款105万元,余款95万元以银行
贷款方式支付,银行每月从曾先生账户上扣除贷款本息,后全部还清贷款。现我想与丈夫离婚,该房屋已增值160万元,我上网了解了一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但仍对以下几个问题感到困惑:该房屋是公婆出资购买,是否属于我丈夫曾先生的个人财产?婚后是我丈夫的账户进行还款,我需要怎样证明我也参与还贷呢?如果我主张
分割该房屋,法院会支持我的诉求吗?法院将如何处理公婆出资的部分款项呢?
【律师解答】
您好,王女士!针对您的疑惑回复如下:
首先,因您公婆购买该套房产的时间节点是您夫妇婚后,所以若缺乏明显的曾先生父母购买该房的目的系
赠与给曾先生个人的证据,则应视为对夫妻的共同赠与,即该房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您有权进行分割。其次,虽然婚后还贷账户属于曾先生,但根据法律规定,如夫妻婚后未约定夫妻财产个人所有制,则家庭财产应视为双方共同拥有,归结到您的个案,无论贷款帐户在谁名下,都应视为您与曾先生共同还贷,这一点从结婚证上的结婚时间及房产证上的购买时间即可认定,无须再行举证。再者,即是该房是对夫妻二人的赠与,则在分割时,无需将该首付款部分款项分割给曾先生父母。
【律师评析】
中国金牌婚姻律师团认为:
我国现行法律涉及到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的法条主要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首先,《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本条明确的仅是婚前双方父母出资的归属,并未涉及所购置房屋的
所有权归属问题,因此不适用于本案情节。虽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显然,该条规定针对父母全额出资情况,如果父母是是部分出资,
剩余房款由其配偶出资或者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而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此时不能认定为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此可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是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细化。因此,如果缺乏明显的曾先生父母购买该房的目的在于赠与给曾先生个人的证据,则应视为对夫妻的共同赠与,即该房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属于王女士与曾先生的共同财产,故王女士有权要求分割。
其次,依照我国新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内容,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曾先生父母仅支付了首付款,余款人民币95万及贷款利息是婚姻关系期间从曾先生的银行账户支付的。虽然曾先生的银行账户的收入是存于曾先生的个人账户,但是其性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银行在每次还款期从曾先生账户中扣除
贷款本息时,也视为王女士在还款,因此王女士无需举证自己也参与还贷。
再者,在司法实践中,出于公平考虑,若曾先生提供了相应的充分证据证明,购房资金的大部分来源于曾先生父母,法院可能适当多分一定比例给曾先生。本案中,法院如判决该房屋产权归属曾先生,那么应由曾先生折价补偿给王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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