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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求退还彩礼钱 将昔日“恋人”告上公堂

发布时间

2015-11-19
  
  近日,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为退还彩礼钱,将昔日“恋人”告上公堂的婚约财产纠纷案。


  2013农历5月,原告刘某与被告黄某经媒人介绍相识并订立婚约。订婚后,原告给付被告黄某彩礼钱48 000元。2014年1月1日,两人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原告父母因原告刘某与被告黄某订婚及举行婚礼另花费74 370元。举行婚礼后被告黄某在原告家中居住了一段时间,后因琐事发生矛盾,被告黄某离开原告家中,故原告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黄某虽举行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刘某要求返还按习俗收取的彩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除彩礼外的其余款项的诉讼请求,因该款项不属于给付彩礼,故对原告的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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