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首例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宣判
几年前,贵州女孩小丽(化名)随母亲和哥哥来到台州路桥,这是父亲打工的地方,原以为从此过上了家人团聚的生活,没想到,这却是小丽人生的一场恶梦。
2012年的一天晚上,小丽的父亲王某在明知自己女儿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对其实施了性侵。由于父亲的恐吓,以及对于家庭破碎的恐惧等,年幼的小丽选择了沉默。
2013年3月2日,王某再次对女儿实施了性侵,后因被家人发现而案发。次日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3年8月8日,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2015年10月,王某的妻子向路桥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王某的监护人资格。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王某的行为对女儿小丽的身心健康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致使女儿性情大变,认为即使被申请人服刑回来,也不再适合担任其监护人。
10月23日,路桥法院依据今年新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适用特别程序受理首例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
因被申请人王某正在湖南津市监狱服刑,11月12日,路桥法院法官、法律援助律师、本案申请人及其女儿小丽一行赶到湖南审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或者有关单位可以申请撤销、变更监护人。本案中,被申请人王某作为小丽的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对其进行性侵害,严重危害了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
11月17日,路桥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王某对小丽的监护人资格。
(来源: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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