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刘某(男)和张某(女)在网上相识相恋后登记结婚。2006年,刘某与张某生育一子某明。2008年,某明被诊断出患有进行性肌营养不良,将在12岁时瘫痪。张某又被确诊为肌酸激酶、肌酸激酶同工酶等指标严重超出参考值。其子某明正是基于遗传母亲基因而致其肌无力。2012年6月,因刘某与张某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刘某离开一直居住的丈母娘家与张某分居生活。某明的生活起居及学习因其大小便不能自理而由其外公、外婆陪读。2013年,刘某多次向张某提及离婚问题,但都因某明的抚养问题协商未果,刘某遂将张某诉至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并主张自己身患疾病无法抚养某明,要求由张某抚养。张某辩称其劳动能力受限无法照顾某明生活起居,要求由刘某抚养。
密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关系的维续以感情为基础;刘某、张某网上相识自由恋爱并登记结婚,双方在共同生活过程中感情失和,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刘某要求与张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双方之子某明的抚养问题,因某明所患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的病症需要长期有人看护,考虑到张某亦因肌酸激酶、肌酸激酶同工酶等指标严重超出参考值而劳动能力受限,故法院根据双方之子的权益和具体情况确定某明由刘某抚养。
最后,密云法院一审判决刘某与张某之间的婚姻关系解除,其子某明由刘某抚养。
(来源: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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