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曾某和刘某经介绍相识并谈婚论嫁。2008年2月19日,双方登记结婚。新婚之夜,刘某对房事并无兴趣。曾某以为是累的并没在意,后二人南下打工,但是刘某依然不能过正常的夫妻生活,经诊断为列腺炎导致的性功能障碍,并且不育。多方治疗依然没有好转。2010年4月,二人分居。
2011年7月,曾某无奈之下向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调解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曾某与被告刘某系自由恋爱而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被告刘某虽患有性功能障碍症,但婚后原告曾某能积极帮助其治疗,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故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可能。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不准原告曾某与被告刘某离婚。
2013年10月11日,曾某再次向吉安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刘某也深感自己没有法治愈的疾病带给妻子的痛苦和委屈,认为自己的婚姻已走到尽头。
经法院调解,曾某和刘某达成了离婚调解协议,两人自愿离婚,曾某给予刘某经济帮助款计人民币8000元。
(来源: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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